报业维权进行时:向盗版亮剑!
报社记者四处采访熬夜完成的稿件,刚一发表就能在网络中找到,不是出现在门户网站、中小网站、就是在微博、微信或者是新闻客户端APP,署名的不署名的,注明出处的没注明出处的,原文转载的改头换面的,应有尽有。这太常见,但并不正常。
对此,2016年7月,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正式发布《版权声明》,对侵权盗版者坚决说“不”。8月,河南日报报业集团相继发布版权公告:“再侵权追究责任。”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法律事务部主任卢建宁对记者表示,版权是报业的核心资产。报业对于内容的生产与管理,实质上就是对于版权的生产与管理。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冲击下,版权保护已关系到报业的生死存亡与战略转型。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央媒以及《解放日报》《重庆日报》《新京报》等先行者探路之后,更多省级报业正接过接力棒,在版权保护与开发之路上与侵权盗开战。
意识提升:版权与发展息息相关
新闻作品侵权盗版由来已久,但在此前较长一段时间内,报纸等传统媒体一直占据传媒的主导地位,对网络侵权并不重视。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新媒体的冲击,报纸发行、广告收入严重下滑,报业发展陷入瓶颈,战略转型迫在眉睫。“报纸的内容被网站、新媒体零成本拿走,既让报纸原有读者流失,广告收入下降,也不利于报纸对版权内容进行深度开发,实现版权价值。”从事多年采编工作的卢建宁认为,版权保护是报纸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创新发展的重要屏障。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下有《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南国今报》和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网以及广西日报官方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卢建宁介绍,目前除了各大商业网站、中小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违法转载集团拥有版权的新闻作品外,专业数据库公司也出现了侵权情况。某北京数据库公司在没有得到集团授权的情况下,将自2000年1月1日至今出版的《广西日报》文章选编编入《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与“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系列数据库,通过电子和互联网形式向全世界公开出版发行,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
“报业的知识产权若长时间得不到有效保护,势必影响其创新力和竞争力。从长远看,对文化繁荣和媒体融合非常不利。”卢建宁表示。比如,集团在报业转型中创办了汽车周刊、旅游周刊等各大专刊,主打深度报道,形成了各垂直领域的品牌,但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各领域出现的公众号擅自转载甚至改编周刊稿件,严重影响了周刊的发展。为此,广西日报传媒集团在积极维权、开展版权合作的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尤其是新闻行业形成法治共识,让“网络转载必须经过授权”“网络转载必须支付报酬”等法律规则深入人心。
维权困难:司法与行政双管齐下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发布《版权声明》以来,有不少单位与个人主动与广西日报传媒集团联系,洽谈版权合作事宜;但也有某些网络媒体和商业公司不为所动,依然侵权。针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侵权与防范,《传媒》杂志社课题组曾专门成立课题组,对360多家媒体单位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各媒体单位对版权保护的效果评价中,仅有42家单位认为效果明显,占比11.67%;有206家认为效果一般,占比56.67%;认为没有效果的为114家,占比31.67%。可见,新闻作品维权并非易事。
在发布版权声明之前,卢建宁和他的团队对《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解放日报》《重庆日报》的版权维权工作进行了调研。他同样发现,这些报社虽然维权工作起步早,进行了很多探索,但是新闻作品维权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首先,在立法层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除外)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权。但是对于“时事性文章”并没有明确界定,针对时事新闻采写的调查性或分析性稿件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存有争议,这让网络转载打起了擦边球。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侵权形式不断变化,法律如何适用也有待探索,比如新闻聚合网站的法律定性与侵权责任认定,就是目前业界关注的焦点。
其次,在维权过程中,对于媒体单位而言,取证举证难,维权成本高,但是判决赔偿标准往往过低。网络侵权范围广,监测难,取证举证耗时耗力。但法院在处理新闻作品版权纠纷时,往往依据侵权的字数,按稿酬标准的2倍至5倍进行赔偿。根据当前稿酬标准,原创作品为每千字80元至300元/千字,即使按2至5倍计算,赔偿也非常有限。这使得权利人怠于维权,也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
相比于诉讼,行政投诉因为时间短、效率高,有利于媒体单位快速维权。近年来我国针对网络侵权盗版开展的“剑网行动”,已将未经授权转载新闻作品列为了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相对普遍存在的网络盗版,我国行政执法的力度还应加大。
经验借鉴:保护与开发齐头并进
发布版权声明只是维权的开始。目前,广西日报传媒集团已将版权保护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卢建宁认为,新闻媒体既要积极维权,对未经授权擅自转载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依法制裁违法网络转载行为,明确法律标准和阐明法律界限,又应加强版权合作,与商业公司、网络媒体等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明确使用费用、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形成依法许可和付费使用的网络转载秩序。既要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强化记者编辑的版权保护意识,减少自身侵权的风险,又要建章立制,明确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建立版权管理制度。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闻单位也应利用技术手段或者与第三方合作进行监测与保护,以提升保护的效果。
然而,维权并不是目的,版权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人的版权价值。这也正是之前起诉盗版网站的媒体单位大多以和解结案的原因。
业内人士认为,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应积极探索新型版权利益分配与合作机制。如与新兴媒体重新探索打包付费购买的定价机制;探索重大新闻和独家新闻流量、广告等增值收益的分成模式;探索新老媒体融合发展的可持续合作模式等。同时,转型中的报业也应长远谋划,将版权作为资产来运营开发。自《人民日报》提出“中央厨房”的理念后,广西日报传播集团也正实行“一次采编,多次分发,多平台传播”,积极探索版权多元开发之路。
作者:刘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