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持续推进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 全面提升新时代生态文明水平
记者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云南省持续推进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和生态文明排头兵,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共反馈了52个问题,同步移交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高原湖泊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并反馈了58个问题,同步移交7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全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投诉举报问题整改。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取得积极成效。
截至目前,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52个整改问题已完成整改41个,1个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剩余10个中长期事项正在按计划进度有序推进。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1234件投诉举报件全部完成办结。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共问责30个责任单位、79名责任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的58个问题完成整改43个,正在整改15个。其中,整改时限为2018年年底的24个问题和整改时限为2019年年底的15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整改时限为2020年年底的19个问题,已完成整改4个,正在整改15个。“回头看”期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998件投诉举报件,全部建立整改验收销号机制,推进投诉举报问题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移交的7个生态环境问题和洱海生态环境问题责任追究案件共问责单位43个、责任人167人。
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下,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建设持续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成为云南省一项常态化的工作制度,高效助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2017年云南省组成4个环境保护督察组,对16个州(市)开展一轮全覆盖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为深入推进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进一步整改落实,2019年10月至12月,对昭通、文山、丽江、德宏、楚雄、普洱、曲靖、红河等8个州(市)开展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以各州(市)党委、政府为主要督察对象,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参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通过各州(市)、县(市、区)的共同努力,截至目前,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交办投诉举报件已全部完成办结。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细化整改事项771项,已完成整改620项,正在整改151项。问责责任单位83个、领导干部293人,相关情况已进行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方案已经正式上报省政府,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正在开展问责调查处理。
在深入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同时,今年以来,针对部分城市面临的环境空气质量不容乐观、部分区域水环境形势严峻等情况,云南省有序实施了一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形成有力支撑。
通过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这个重要制度和平台,不断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从2018年起,云南省每年安排37亿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较2016年增长约4倍,九湖保护治理全面提升。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实,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在县(市、区)党委书记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中,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所占权重由5分增加至9分,实行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
随着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一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解决。目前,全省497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约14.8万辆黄标车完成淘汰,6个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全部完成整改。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短板加快补齐,到2019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92.8%,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滇池流域、洱海流域率先实现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128座,实现了所有县(市、区)全覆盖,无害化处理率达98.5%;化肥施用量实现“三年连减”,农药使用量实现“五年连减”。(记者 胡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