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版权展望:风物长宜放眼量
话题一:短视频热度不会降,但需重拳整治
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短视频创造了数不清的点击量纪录,而且成为了普通网友记录生活的新方式:吃到好吃的,拍个小视频;看到好玩的,录个模仿秀……与需要精良制作的长视频相比,制作简单的短视频迅速火了起来。
然而,与短视频的飞速发展相伴而生的是短视频的类型界定与版权侵权问题,许多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定论,然而新的问题还在不断产生。2018年12月20日在北京举办的第五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上,“短视频发展以及版权治理问题”便成为了本届论坛的主题,来自学界、业界以及管理部门的嘉宾热议焦点问题,分享为解决问题而做出的努力。
2019年已经到来,短视频热度不减,期待在新的一年中,短视频产业的发展能够更加规范,毕竟只有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短视频自身才能健康发展。
焦点问题:分割长视频侵害版权方利益
《××感情线集锦》《××结局抢先看》……如果你在2018年追过热播电视剧,一定对这样标题的短视频不陌生。在这些通常时长不超过5分钟的短视频中,观众可以提前看到关键剧情,甚至把几段视频连在一起,就能凑成比较完整的一集,这让不少观众不去专门的长视频平台观看完整剧集,就更不要说购买视频网站的会员服务来追剧了。
影视剧集被切割成短视频在网上传播,长视频平台对于这一问题有多头疼?从参与论坛的嘉宾发言中就可以看出,来自腾讯、爱奇艺、搜狐等平台的嘉宾都针对这一问题大倒苦水。
腾讯集团法务副总裁江波说,短视频的内容来源除了自我创作之外,也有很多平台会把影响力比较大的长视频进行剪辑,再给剪成的短视频配上有噱头的名称进行传播和发布。
2018年在爱奇艺平台上热播的电视剧《延禧攻略》便遭遇了短视频分割。爱奇艺法务总监胡荟集说,大量的短视频平台通过机器非法爬取、自动分段以及搬运等技术手段来进行盗版,没有经过许可,直接进行转载或者转发。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则举例,电影《芳华》在电影院上映的同时,有一个平台上可以找到近50个关于《芳华》的片段,加在一起时长大概有半个多小时,是影片总时长的1/4,而且有一些镜头明显属于在电影院里面偷拍的。更可怕的是有偿提供影视剧拆分业务有成为完整的地下生产线的迹象。
长视频被分割有什么影响?
韩志宇说:“这种通过拆分他人视频作品片段的行为进行侵权的,现在已经成了整个版权领域侵权盗版的重灾区,受害最严重的是花费巨资购买版权的视频网站。”
韩志宇的话在视频企业代表那里得到了印证。胡荟集说,通过短视频的切割以及传播,大量的用户通过短视频平台看完了精彩片段,这些流量全被夺走了。“搞得我推荐19块8(一个月)的爱奇艺会员都没有办法讲了!”胡荟集幽默的表达中透出无奈。
而在搜狐研究院秘书长马晓明看来,问题远远不止如此,她说:“这些平台的最终目的是用精彩短视频驯养用户,用户一旦观看了这些短视频,平台就根据其阅览习惯推荐更多、更长的短视频内容,最后可以根据用户习惯推荐内容完整的长时间的影片。”
司法争议:短视频到底该怎么归类
短视频出现的侵权问题不仅让平台方头疼,也给法律界出了难题。
“该不该通过时长判定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的争论在法律界已经基本上得到了统一的答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再次强调:“短视频的短只是时间上相对短。”不能仅仅通过时长来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还是要通过是否有独创性来判断。
然而,围绕短视频还有很多未达成一致认识的法律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璇介绍,目前争议比较大的点在于短视频是类电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对于“短视频是不是都是作品”的问题,张璇认为还是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如果摄像机只是对着主播录脱口秀,或者说只是对着红毯走秀或者生活场景的摄制采集,则这种情况被认为录像作品更加合适一些。同时,实际上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动态画面不一定都是录像作品,也有可能是美术作品的动态化,这种情况下还是要以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来认定它。
平台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过错的问题也受人关注。张璇说,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一般来说会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平台免责的条件来判断平台是否有过错,但是这几个免责要件中也有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平台是否应知其存在过错,目前法院认为在权利人出现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预警通知当中、上传人的注册信息是个人、涉案的视频上传时间处于剧集的热播期等情况下,可以认定平台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而认定平台有过错。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通知—删除”的适用限度如何把握。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发现,平台上并没有设置相应的投诉渠道,但是平台方拿出了其在关联网站或者是其他的端口设置的侵权投诉通道,这种情况不具备适用侵权“通知—删除”规则。另外对于在多次通知屡删不尽的情况下还要不要通知的问题,也要看个案的情况,要考虑侵权视频是不是同一个用户上传、侵权视频是不是属于同一个剧集、涉案用户是不是曾经被投诉或者被平台处理过等等综合因素。
监管探索:严管重处威慑侵权者
怎样治理短视频侵权问题,管理部门也在进行探索。
2018年,“剑网2018”专项行动将短视频版权专项整治作为重点任务。在2018年9月14日,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专项整治中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约谈了抖音短视频、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美拍、秒拍、微视、梨视频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平台高度重视,动作迅捷,成效较好,这说明相关单位对《著作权法》是尊重的,对政府的要求是遵守的。
作为来自文化行政执法部门的代表,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五队队长刘立新介绍,北京在短视频方面今年主要是从严管、严查、重处3个方面开展工作。在协助企业开展自查的同时,对数百家网站加大了日常巡查力度,同时与相关部门合作,主动出击,抓住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对侵犯影视作品名家名作著作权的行为深挖彻查,针对被拆分为短视频片段的热播影视剧侵权行为严打严查。同时,2018年,对于查办的案件严格按照《著作权法》高限处罚,对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今年10月份,某网站就被处以行政罚款30万元的处罚,提高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起到了社会震慑作用。
刘立新还提醒企业在投诉的时候,要提供更加精准的权属证明,提交比较清晰的投诉材料,以便最大化发挥行政执法效率高的优势。
【专家点评】
当前,短视频十分火爆,日益成为网民展示自我和网络社交的重要方式。然而,在热闹的背后存在着众多著作权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是法律属性问题、权利归属问题以及许可使用问题。
首先,虽然短视频时长很短,但一般均能完整地表达某种思想感情,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因此大多数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其次,“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其“制片者”,短视频亦应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在短视频的拍摄者与被拍摄者不相同时,该短视频著作权的归属判断依据为:第一,当事人的约定;第二,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法律规定;第三,归属于拍摄者而非被拍摄者。
再次,短视频的著作权人有权控制短视频的使用,但网络环境下关于短视频的规则可能会限制其著作权。例如平台规则、网络协议等。但平台设定的规则应受到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规则的约束,而网络协议可以被认为是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习惯。
——冯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话题二:“洗稿”现象可能会“刹车”
虽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用计算机对内容进行相似性判别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对于层出不穷的“洗稿”方式还未能做到精准判别,目前对于“洗稿”的认定主要还是依赖有经验的编辑进行人工判断。微信公众平台近期推出的“洗稿”投诉合议机制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对于判定可能有“洗稿”争议的内容,由投诉方发起并经被投诉方确认后,平台随机邀请一定数量的合议小组成员参与评定,回收结果大于10份且70%以上认为内容是“洗稿”的,则认定被投诉方“洗稿”。合议机制引入了类似陪审团制度的思想,采纳多数合议小组成员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洗稿”内容作出裁定,降低了由于判断标准模糊而被“洗稿”侵权的流量号们钻空子的可能性。
解决“洗稿”问题更有效的方法是落实主体责任,无论是平台主体的内容审核责任,还是公众号运营主体的“洗稿”侵权责任,都应该引入惩戒机制,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切断侵权方的利益来源,让原创内容获取应得的收益,让侵权方付出更大的代价。
——岳占峰(中国报业版权服务中心主任)
话题三: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会更广泛
普通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改性,一般需要通过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证据,而公证存在费用高、时效性和便捷性差等局限性,区块链取证技术恰恰弥补了前述不足之处。同时,区块链技术自带永久性存在证明和多级加密技术的应用,可以确保电子数据在非极端情况下不被人为篡改。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区块链技术可以作为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方式。但《规定》并未赋予区块链取证技术与公证同等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宜神化区块链技术,而应综合考量区块链技术在实际应用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否可以保证电子数据在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的过程中不被篡改,且内容完整。此外,公有链(区块链的一种类型)中还存在诸如“51%算力攻击”等欺骗手段,虽然现在尚无证据表明通过较低的成本可以篡改区块链技术获取的电子数据,但技术的中立性决定技术的进步客观上也会导致欺骗手段的升级,当欺骗手段的成本过低时,区块链技术就不再无懈可击。
——徐耀明(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话题四: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依然存在争议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问题,大家关心的有两大方面,一个是它生成的内容属于不属于作品?如果属于作品的话版权归谁,关于第一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不是作品,需要从两个方面去思考,第一个方面是:这个生成物的内容属于不属于人类的智力表达?现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肯定都是人类的智力表达。那现在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人类智力的表达?这与作者直接创作作品存在不同。作者直接创作作品的时候,具有直接性,而人工智能势必要用到机器。机器通过学习输出的一种表达,与人工智能设计者、使用者好像有了一定的距离,有一定的间接性,那么这个间接性是不是需要考虑?
第二个方面是:这个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这是版权认定的核心要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独立创作,非抄袭别人。二是创作中有作者的个性烙印在里面。在人工智能这里,到底能不能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算法?能不能得出带有个性化差异的结果?如果用相同的算法、相同的材料,得出来的结果具有唯一性,那又是否符合创作的定义?
——李自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人工智能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引发了大量关于其“创作的作品”的版权争论。但在讨论之前,笔者认为首先要明晰的问题是:机器人或者说人工智能创作出一定高度的作品后,可以作为作者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我国《著作权法》非常明确地表明保护的只是人类智力成果。因为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就像大象画的画和猴子自拍照都不是作品一样。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的“作品”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目前,关于人工智能还存在许多争议,比如:人工智能真的是在“创作”作品吗?它本身具备创作意图吗?如果说人工智能是根据其程序在“创作”,作者到底是人工智能还是应当属于编程人员?此外,如果认为人工智能可以成为作者,作者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工智能又如何享有并行使这些权利?
——易珍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作者:隋明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