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作者合法权利变成“甜蜜负担”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作者就享有著作权。作者为创作作品付出了辛劳,行使著作权是其获得经济收益的主要方式,获得报酬权是作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这对于作者而言本是件幸事,但由于很多使用者版权意识不高,导致侵犯作者著作权现象频发。而维权的艰难,使得合法权利往往成为作者的“甜蜜负担”,让人欢喜让人忧。近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梳理了近年来协调处理的发生在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的版权纠纷,以期对出版单位及作者处理版权问题有所裨益。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8年成立至今,文著协共收到作者通过纸质信件及电子邮件提出的维权申请2000余件。近两年来,随着版权环境的良性发展以及作者版权意识的提高,维权申请逐年递增。
教科书、报刊使用作品
未付稿酬者多
教科书、报刊使用已发表文章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但此处的“后付酬”并不意味着可以不付酬,更不是拖延付酬,但实践中此类侵权事件时常发生。
由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际教育规划教科书种类多,发行量较大,收录的作品多,许多作者都不知晓作品被教科书出版社使用,更不清楚教科书选文需要付酬的法律规定,作者没有发现,教科书出版社也就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典型案例:2002年和2003年,某出版社在一年级下册的语文教材中收录了文著协会员彭万洲的作品:《谁住顶楼》《笋娃娃》,彭万洲分别在2006年与2009年收到出版社支付的100元稿酬和样书1本,之后未再收到稿费,而该教科书直至2013年还在加印。
报刊转载文章未付稿酬也是常见的文字作品传播方式,报刊之间相互转载作品也是常见的报刊用稿方式。但实践中大多数报刊转载未就转载文章向作者给付稿酬,由于报刊种类繁多,作者也无法全部知悉,报刊社多不履行付款义务。
典型案例:阮直的《做人的文化》《经营自己》《教养》等25篇作品被湖南、上海、四川等地20多家报刊转载,均未得到转载稿酬,之后其向文著协求助,经过文著协的协调处理,最终追回转载稿费。
擅自出版作家作品
引发纠纷多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与其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而实践中,许多出版社、报刊社都无视这一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大量出版使用其文章,同时在书刊上仅仅发布类似的声明:“由于各种原因,未联系上作者,请作者看到后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向您发放稿费。”借此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但这一声明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除非法定许可,任何作品的使用都需经作者授权同意,否则即为侵权,书刊上的版权声明也改变不了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事实。
典型案例:2002年1月,某出版社未经会员高红十授权,将其10余部作品收录到《中国当代作家经典文库(高红十卷、鲁彦周卷)》中,出版发行数万册,并于2015年再版发行。直到2016年1月24日,作家高红十才得知此事,此时,侵权事实已经持续了14年,对作家造成了巨大困扰。目前,文著协已接受高红十的委托,正式出面处理此事。
最近,文著协频繁接到会员投诉,某文化公司策划在北京某出版社出版知识类丛书,将他们的很多作品稍作修改,攒成上百种图书,整套出版。这些书中选编的作品没有任何署名,每本书都有类似的版权声明。文著协已经根据会员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准备采取法律行动。
除了原创作者的作品会出现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形,译者的作品也常会出现此类纠纷。2010年,中国社科院外文所《世界文学》主编高兴等译者投诉,某地方社未经其授权,擅自选用他们的作品出书。同年,中央编译局27位译者向文著协投诉某出版社侵权出版他们的译作。最终都由文著协出面成功维权。
因出版合同权属不清
出现问题多
作家与出版单位之间常常会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但由于作家法律常识不足,往往会遭受许多不公平待遇,主要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由于出版社原因,导致图书未能出版,出版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鲁迅问题专家、文著协会员陈潄渝与某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该社未按合同约定出版其作品,也未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造成陈潄渝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其权益。由于文著协出面,双方的版权纠纷很快得到协调解决。
第二种,出版社加印后未履行付款义务。2001年,马琳璋与某出版社协议出版了《心意拳》一书,并按约定支付了费用。其后,出版社在未通知马琳璋的情况下,私自加印了4次,达到1.7万余册,皆未给付马琳璋稿费,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
第三种,出版社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酬义务。2011年,某地方出版社出版了女作家盛可以等人的作品,图书出版后,出版社以各种借口拖欠作家稿费数万元,长达两年。无奈之下,盛可以向文著协求助。文著协出面协商调处后,出版社快速支付了拖欠的稿费。
第四种,合同约定不明确、履行产生歧义。日前,著名儿童文学作家葛翠琳在与某出版社签订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前,将协议提交到文著协审核。经仔细核查发现,合同中存在9处陷阱,包括扩大地域使用范围、取得权利人多项著作权利、未约定合同有效期等,如果不及时修正合同内容,将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会员葛翠琳已经正式授权文著协与该社谈判、沟通。
典型案例:中央某部委出版社多年前出版了文著协会员、八十岁高龄的蔡兴文图书,由于双方对合同中手写补充条款意见不一致,对合同中约定的计算稿酬方法(实际字数还是排版字数)理解不同,产生纠纷。出版社提供的格式合同明显对作者不利,社领导的解释也站不住脚。文著协已经决定向会员伸出援助之手。
忽视精神权利
令作者叫苦不迭
精神权利,即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这是许多作家最在意的权利,但许多出版社不顾著作权法规定,经常随意篡改作品标题与内容,不给作者署名,或署错名,增加作者署名,擅自变更署名等方式,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2010年,会员刘岩发现其所撰写《抗战初期八路军唯一受到蒋介石现金奖励的战例》一文,被某报刊转载,但其标题却变成了《获现金奖励的八路军战例揭秘》,其内容也被删去了一大段,该篇文章内容和大纲都和原作相同,但署名却变成了“宗荷”,这严重侵犯了刘岩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宗荷”更是构成对原作的剽窃。
出版单位和作者
应注意四个问题
针对上述几类纠纷的表现特点和产生原因,文著协提请出版单位与作者注意:
一、提高版权意识,尊重作者合法权利。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除法定许可外,出版单位使用、传播他人版权作品,应该取得授权,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按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及时付酬。
二、法定许可制度重在实现作者获酬权。教科书出版社和报刊社可以不经过作者授权直接使用其已发表作品,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自报刊或者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作者支付稿酬,并且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地址不明的,应当将文字作品稿酬交由负责全国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转付的法定机构文著协代为转付。
三、授权许可合同要合法。出版单位使用作者作品应当获得作者的授权。在签订书面合同时,作者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保障自身权益,文著协也可义务帮助作者审核出版合同。出版单位不能以格式合同不能修改为由,将不合理条款强加给作者,其应当主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四、作者人身权应获尊重。若出版单位侵犯了作者精神权利,将会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法律责任。
从文著协出面帮助会员或其他著作权人处理的出版版权纠纷来看,双方都需要文著协这样中立、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已正式成为文著协处理会员与有关使用方版权纠纷的重要方式。帮助作者维护好权利,为作者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以此推动社会逐渐形成尊重版权、尊重原创的常态,不让“合法权利”成为作者的“甜蜜负担”,是文著协一直追求的目标。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作者:付丽霞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