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看大学录取通知书“撞脸”风波
7月底,武汉大学通过官方微博展示了该校2015年颇具传统中国风设计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很快,就有细心的网友指出,这一通知书的样式与2014年人民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如出一辙,并煞有介事地告诫新生“不要上错大学”。很快,两校学生对于这一涉嫌“抄袭”的事件在网上拉开论战。
显然,继复旦大学校庆的宣传片事件和“南大”的校名之争后,“撞脸”风波成为又一高校IP事件,一方面反映出人们对高校创新的期待和要求,另一方面则反映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那么,大学录取通知书的“撞脸”风波,究竟与知识产权保护有无关涉呢?笔者认为,客观分析已知事实,还难以认定此次事件与IP保护存在关联。
首先,由于使用方式和使用主体的限定,这一事件只与知识产权中的版权有关。
从网上晒出的两校录取通知书的样式可以看到,作为一个视觉效果类似的封页设计,整体由文字、图案组成,并不构成商标或者外观设计(商标或者外观设计必须应用在商品上或产品上,而录取通知书并非商业化的产品,仅仅是教育机关发出的功能性通知),也不构成商品装潢而成立不正当竞争(因为两个公立大学的录取新生活动难以认定为典型的经营者的商业竞争活动)。
其次,理性分析两份通知书的样式,也难以认定二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近似。
从目前公开的图文样式来看,二者的确存在某种相似之处,但是,必须指出,版权中的相似,并非视觉效果整体近似就完全可以判定。公众常见的误区之一,就是把对作品的比对等同于整体风格或者整体元素的相似比对,认为只要二者大部相同或相似,就断言“抄袭”。大众的这一思维在商标法中被认可并成为“混淆标准”的认知基础,但是,在版权法中,这一直观化的观察却并不合适,原因在于,“整体比较”将作品之外不受保护的部分也纳入到作品比对之中,从而可能导致比对结果出现偏差。
必须指出,对于录取通知书封页这种功能性较强的作品而言,除了作者本人的创作,还包含大量的公知图文等不受版权保护的元素,对于这些元素,如果其结合或排列顺序并不构成汇编作品,就应当在作品比对中排除出比对范畴,否则就会把非版权要素也作为作品的一部分参与比对,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于录取通知书这种明显包含着大量公有元素(如传统花纹、字体等)的图文组合的作品,应当坚持“部分比较法”,即在作品进行比较之前,首先将原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通用元素过滤出去,然后再将经过“过滤”的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相比较,以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具体而言,人民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封页,包括左侧的条状花纹,右侧的半圆状花纹,中间的矩形框(里面有类似楷体的“录取通知书”字样和“中国人民大学”字样,并有红色印章),页眉和页脚都是开放的。
与之相对,武汉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的左侧为2015线条设计和圆形校徽,右侧为一组花纹设计(同样包含2015线条设计和圆形校徽),中间为矩形框(里面有近楷体的“录取通知书”字样,但无“武汉大学”字样,也没有红色印章),在矩形框左上方有“武汉大学”及英文字样,页眉和页脚都是封闭的。
不难看出,从整体布局看,二者似乎有某种相似之处(即网友所谓的“撞脸”),但是,在相同的布局外,存在大量的不同:两侧设计及花纹迥然不同,矩形框内有无校名及印章不同,录取通知书的字体不完全相同,校名位置不同,有无校徽不同,页眉页脚是否开放不同。而且,即使是在视觉效果中起主要作用的矩形框(内含“录取通知书”字样)和两侧花纹组合设计,事实上在录取通知书中也并非独一无二。在笔者检索的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封页设计中,很多大学的录取通知书都有类似的设计或元素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排除不受版权保护的公有元素和其他非版权元素之后,难以断言二者构成版权法上的“实质”相同或相似。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