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火了,版权保护别落下
新作者涌入扰乱行规
新入行编剧为获得机会不签合同不要钱 年轻编剧缺乏经验,容易受骗
热门IP最大的优势就是原作本身就已经聚拢了一大批粉丝,以现成且有一定受众基础的作品改编影视剧,这看上去似乎是一条捷径。但好的小说并不一定适合改编剧本,这让不少编剧大伤脑筋。“明知道小说改编成剧本有硬伤,但是还有好多人购买。因为囤积IP后能够转换为未来的电视剧,可以上市和融资。但IP转换为剧本需要职业编剧的再创作,此时版权就有了争议。”中国电视剧导演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车径行说。知名编剧温豪杰坦言,自己曾将一部小说《逆水寒》改编为剧本,“因为小说内容并不符合戏剧拍摄的要求,人物设定、情节设置等均需要改编,我也为此付出了很多劳动,几乎是重写了一遍。但最后想要将剧本出版时却遇到了麻烦,因为原作者不同意出版剧本,我们也只好放弃。”
而版权价格的迅速提升,势必会分摊电视剧制作其他方面的费用,导致影视公司不得不聘请低价编剧,甚至是不要钱的编剧。中国电影文学会副会长汪海林表示,版权官司频发与近两年影视行业产业突然爆发增长不无关系。“编剧行业相对来说稿费多,出名也快,而编剧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大量业余作者和新作者涌进,对原有行业行规产生了很大冲击。”汪海林说,“作为电影和电视剧维权方面的负责人,我接到大量投诉,如新人编剧为了得到机会,往往不签合同,也不要稿费,等到影视剧播出后再主张权利。还有很多年轻编剧缺乏从业经验,没有议价能力,容易受骗,我们行业组织会帮助他们维权。”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影视剧的版权纠纷量并不是很多,但是由于编剧、导演、制片商以及演员的知名度高,案件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特别是近期几起涉及影视剧的抄袭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认为,抄袭行为是对整个影视剧行业创新能力的极大损害。”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说。
立法正在不断完善
侵权类型多,目前的维权只是皮毛 修法进行中,编剧的权利有增加
“去年中国是全球第一大电视剧生产和消费国,也是第三大电影生产国、第二大电影消费国。如此大的行业,必须依靠《著作权法》的保护才能规范和发展。”车径行说,“网络侵权、地方台侵权、编剧侵权……侵权类型很多。但要维权的话,首先成本高,比如海外侵权举证非常困难;其次举证难,比如小网站有很多逃避的方法,比如上线两天就下线了,无法找到证据……从目前来看,我们的维权还只是皮毛。”车径行认为,我国影视剧创作传播出现一些问题,部分原因是立法不够完善,法律保护不够充分。影视作品由于创作主体多,归属存在争议,且一旦遭遇侵权,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
汪海林提出,涉及编剧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里变少了,比如列举的作品形式里没有剧本,更多的表述是小说原著如何拍出影视作品,没有讲剧本拍出影视作品。
对此,段玉萍指出,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编剧的权利并没有减少,送审稿只是对作者的权利进行了整合,但这种整合并没有减少编剧的任何权利。她表示,影视作品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体系中是比较复杂的作品种类。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的法律,对影视版权都有专门的相对特殊的保护。一般的作品权属归作者享有,但影视作品创作主体多,有编剧、导演、摄影,还有邻接权人,如表演者等,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影视剧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一般来说也就是投资方,这种规定有它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在修订草案中做了一些调整。另外,修订草案还就影视作品二次使用的利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大家对这种调整如果有不同意见,还可以继续向立法部门进行反映。
行业规范有时比法律更有效
建立诚信档案 制作合同范本
汪海林认为,一个行业的规范不能光依靠法律,还得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现在行业发生争议和纠纷,大家的首选是去法院。但我认为,协会需主动走到法官的前面去解决问题。国际足联的做法对我们是有启发的——很多足球运动员不怕法官,最怕的是国际足联禁赛。一旦运动员违规或违法,只要被禁赛,他的饭碗就丢了。这说明行业规范的震慑力大于法律。同理,如果行业组织对自己的会员管理真正做到公正严格,让会员了解到行业制裁比法律制裁更严厉,那么这个行业就能日趋规范起来。对于影视创作行业也是如此。”汪海林如是说。
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认为,行业协会加强管理,可能比法院的判决更有效。他建议,编剧业界可以建立诚信档案,针对作品设立黑名单等,鼓励大家尊重诚信、加强自律、保护原创。段玉萍也认为,在影视创作版权保护方面,行业协会有很大的空间可发挥作用。编剧、原著等之间的合同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做一些规范,如制作合同范本、调解纠纷等,通过完善规则让行业健康发展。
合同是最有效的保护伞
用合同表达诉求 尽早争取权利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冰表示,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迅猛,很多外国投资方非常看好我国的影视运作,愿意进行合同约定,而我国因行业惯例不愿进行合同约定。“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如果不及时行使,可能存在很大争议,产生纠纷后,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定。建议可以行使权利时尽早争取。”
崔国斌建议编剧通过合同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且签约时最好聘请律师帮助,将自己的诉求翻译成法律语言。
“法律在权利设立上更多偏向于资方,但精神产品创作理应偏向创作者。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思想和表达,界定起来非常困难。比如文字作品的版权纠纷中,可以根据内容比对判定抄袭、剽窃,但文字作品经过导演的拍摄创作过程之后变得非常复杂。影视剧有个特点,它与小说不太一样,但高度概括后整体脉络却可能变成一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检察员孙铁成说。他还指出影视剧创作中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电视剧中许多桥段是来回运用的,而这些创作素材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一直无解。
未来需理论研究 也需司法探索
加入专业陪审员 发布指导性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琛建议,法学界与创作界的沟通非常重要,将专家陪审团引入影视创作版权纠纷案件的庭审中,会有助于解决侵权认定的问题。对此,北京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盛荣表示,最高法院在研究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问题,海淀区法院是试点之一,他们已提出希望专业化陪审员加入庭审。
李琛认为,抄袭的标准可以用“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来反推。一部作品使用另一部作品内容的质和量,如果不构成合理使用,那么很有可能构成侵权。法官丁文严表示,相似案例的判决可能不同,不同法官根据阅历、认知等导致对某些相似个案形成不同判断。今后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针对某一类作品进行指导性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在深度和广度方面不断加大,影视创作案件的特征也在变化。过去是直接、简单的低级抄袭,现在正往更深度、更复杂的方向发展。如何界定抄袭、借鉴等,既需要法律理论方面的研究,也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更需要司法实践在每一个个案中积极探索。
谈到现有法律在执行中的问题,段玉萍强调,在如何认定侵权方面,“实质相似及接触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另外,版权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方法等也是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判断上,思想与表达不是绝对的一刀切,如思想和表达的中间地带如何界定,如影视作品的故事情节、框架、脉络、人物关系等是思想还是表达。虽然这些问题在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上已经达成了一定共识。如果能形成一些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司法审判会起到一定作用。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