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影舞蹈《俏夕阳》著作权之争:七年曲折终落定
2015年春节到来之际,围绕着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权属和侵权争议,经历了近7年的诉讼后,终于尘埃落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的上诉,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俏夕阳》的著作权,归开滦集团文体中心艺术团艺术总监范锦才所有;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合计赔偿范锦才5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据《法制日报》2015年2月12日)。
“前弓后倚皮影步,朴质灵动俏夕阳。”2006年1月28日,在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来自唐山市的皮影舞蹈《俏夕阳》惊艳四座,12位退休老人与24个孩子的精彩表演给全国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获得了观众最喜爱的节目歌舞类一等奖,也让这个来自河北省唐山市社区舞蹈队的节目随之红遍全国。但好景不长,由于节目过于出名,2007年,因为《俏夕阳》著作权权属问题,舞蹈编导范锦才和唐山市某单位、舞蹈队员王某之间爆发了一场长达7年多的官司。围绕《俏夕阳》的著作权权属问题,舞蹈编导范锦才和唐山市某单位、王某之间,几次对簿公堂,其间甚至一度有两个俏夕阳舞蹈队同时存在。
当年《俏夕阳》在登上央视春晚舞台后名声大噪,舞蹈队被各地邀请去有偿演出。作为舞蹈的原创编导和著作权人,范锦才认为,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擅自组织演员表演《俏夕阳》并获取商业利益,未经自己许可,也未向自己支付任何报酬,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权。2007年,范锦才一纸诉状将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归自己所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范锦才是否为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二、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是否侵犯了《俏夕阳》的著作权。三、如果对方侵犯了《俏夕阳》的著作权,对方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范锦才为证明其为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除提供《俏夕阳》著作权登记证书之外,还提供了若干获奖证明和证人证言,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虽主张《俏夕阳》还有其他著作权人,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其他人主张过是《俏夕阳》的著作权人,法院最终认定范锦才是《俏夕阳》这一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
应该说,只有劳动付出体现了应有的价值,才能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使其有动力去创作新作品。但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影响,在强调“集体智慧”、“集体财富”的同时,往往忽视了个人在作品创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而形成公众对个人著作权的漠视。迄今为止,著作权意识尚未深入人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有发生。本案中,原、被告之间首先存在对作品的署名权争议,原告认为自己是作品编导,被告则认为原告只是创作参与者之一,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署名权争议之外,又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财产权争议。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原告系涉案作品编导的身份,保护了原告的署名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无疑体现了对原告著作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得以承认、确立,并受到保护。著作权既包括以署名权为代表的人身性权利,也包括以表演权为代表的财产性权利。人身性权利是对著作权人身份的确认,财产性权利是对其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认可。如果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就会造成侵权者侵权成本较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的不合理局面。从长远来看,这类现象将会阻碍整个社会人文成果的创新、发展。司法审判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除了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外,还使社会公众认识到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性。提高权利保护意识,使著作权真正得到承认与尊重,这是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的体现。
作者:吴学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