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6·04”侵权案:千里迢迢取证路 两年辛苦不寻常
“为了取证,我们在北京待了20多天,一天要走访好几家出版社。而北京有很多出版社在小巷子里,出租车都开不进去,我们只能跟着导航走进去。”8月6日,回忆起办案时的取证经历,江西省南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大队长罗盛磊向记者说道。
最终,办案人员的辛苦没有白费,2018年5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国家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江西南昌“6·04”火课旗舰店侵犯著作权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廖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发现盗版,拔出萝卜带出泥
2016年5月,江西省南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称,江苏省南京市市民举报一家叫“火课旗舰店”的天猫商铺,称其售卖的该市民录制的视频课件全是假货。接报后,支队执法人员分别于2016年6月1日和2016年6月6日两个时段依次依法对该旗舰店进行远程勘验并取证,发现该店铺是南昌国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为廖某某;该公司在淘宝网发布销售的视频教程,由于无法确定权利人而不能认定侵权责任。在进一步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视频教程压缩包内含有大量电子介质的文字作品。涉案人为逃避打击,采用消费者成功购买该店商品后,自动发送相对应的百度云链接供用户下载数据包的销售方式获利,而下载的数据包内含有大量电子介质的文字作品(电子出版物)及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这家店的压缩包卖的价格很便宜,含有很多本书的压缩包,只卖不到20块钱。”罗盛磊介绍说。考虑到案情重大,经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领导批准,2016年6月4日对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铺售卖的电子介质的文字作品全部属于复印扫描PDF文件格式,且传播的数量巨大。执法人员将其产品送至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被认定为侵权复制品。公安和文化执法人员奔赴北京百度云平台调取数据发现,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5月31日,该店利用信息网络平台传播他人作品(电子出版物)的数量已达到10292本。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移送标准5倍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16年7月,南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将此案移交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予以侦办。2016年8月30日,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正式对当事人廖某某予以批捕。
办案艰难,取证过程复杂又心酸
然而,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办案人员明显感受到了此案的办理难度。首先,此案嫌疑人廖某某为大学本科毕业生,熟悉互联网技术,其网页层层设置密码,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与过去办案中遇到的实物图书被侵权相比,此案无作案现场,作案工具也仅有一台电脑,作案手段科技含量高,与上下线交易均在网上进行,互不相识,更无需见面,交易完成后的交易记录可随时删除,固定证据困难。
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廖某某还将他人具有合法版权的文字作品,通过概述主要内容、列举目录、编辑部分书名等方法,组织了9页纸总计数千字的文字作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予以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将该证书在其网页上挂出,以达到欺骗消费者和执法人员的目的。
在查办过程中,证据的获取显得尤为关键。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在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笔录和公安机关的第一份笔录中,基本供认其违法犯罪事实,但在羁押期间,办案民警多次对其提审,廖某某均翻供,甚至拒绝在逮捕通知书上签字。面对这起案值较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廖某某的代理律师、检察机关与法院都要求找到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南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的取证压力非常大。
据罗盛磊介绍,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司法意见,要求获得被侵权的著作权人陈述材料和下线的陈述材料,而实际工作中,被侵权对象既包括著作权人,也包括出版社,而且一部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为多人,取证工作难度很大。但办案人员还是与被侵权的北京、上海、成都、海南等地的十几家出版社联系,取得了这些出版社大量文字作品被侵权申告材料。此外,此案属新型网络犯罪,有上线“林琼”以及涉及全国各地20多个省市的1000多个下线,调查取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办案人员做了大量调查、询问、走访等取证工作,但有时电话联系几十个下线,几乎均予以否认,甚至认为调查人员是骗子。
提起延续两年的取证路,罗盛磊用“心酸”二字来形容。但是好在,这条路上他们并不是孤军奋战。2016年12月,该案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得到了江西省版权局和国家版权局的大力支持和有力指导,使这一案件最终被侦破。
教育作用,普法意义重大
最终,在北京百度云平台调出的数据、江西省版权中心鉴定意见书、被侵权出版社申告材料等证据材料面前,廖某某终于再次承认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2018年5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南昌国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数量合计12199件(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案件尘埃落定了,罗盛磊说,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对于办案人员来说是一种促进,也是一种鞭策,对于文化市场也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有些人不把知识产权当回事,殊不知,如果真的追究起来的话,那就是大事。”罗盛磊说,作为执法一线的工作人员,他更希望通过普法活动,让大众提高版权保护意识,意识到严重的侵权盗版行为可不是交个罚款就能一笔勾销了的。
作者:隋明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