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对155起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北京通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洁 张雪泓
一次执法中,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某科技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对相关专利产品进行宣传。考虑到是“首违”且“情节轻微”“积极整改”,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这是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一个缩影。据了解,自2020年《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以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深化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修订和升级了《关于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通州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清单(3.0版)》(以下简称《清单3.0版》),完善了三大类12项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措施,将市场主体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和事项增加到了115项。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涛介绍,上述案例中,某科技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对相关专利产品进行宣传。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自家网站产品页面中使用“系统可构建具有专利技术的多级智能无线路由链路”字样进行宣传,但却未标明产品涉及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调查确认,该公司经营产品使用的三款专利证书均合法有效,宣传的内容情况属实。但其宣传时未标明产品专利号以及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中“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随后,该公司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整改,将网页中关于产品专利的宣传用语进行删除。
韩涛说,本案中,根据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可对该公司进行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但依据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以及《清单3.0版》,因其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且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并已在责令期限内整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对这家公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据了解,《清单3.0版》将轻微违法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调查核实满足全部适用条件的,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据《行政处罚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后不再给予处罚的,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经复查合格的,可以不予立案。
记者看到,这份列出了115项不予处罚情形事项的《清单3.0版》,对每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以及责任科室都罗列得一清二楚。上述典型案例就属于序号4“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类型,其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需要同时满足“首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此外,新修订的《意见》还创新引入了“沙盒监管”的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企业留足发展空间,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大胆创新,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据了解,2021年,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共对155起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主动参考清单所列情形,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相关条款,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处理恰当。
“随着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出台,如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副中心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冯源说,包容审慎监管不等于不管,对于出现假冒伪劣行为、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