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产生的特殊遗体整容费应单列予以赔偿
特殊遗体整容是一项特殊的遗体处理技术。逝者因意外离世导致遗体毁容或受创、变形严重,殡葬专业人士采用特别的技术手法对这类遗体进行整容修复,让遭遇不幸的逝者可以体面地告别世界。但这笔特殊的花费少则几千,多则数万,在追偿时该如何界定?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特殊遗体整容费的案件。
2019年11月,杨某驾驶大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路上行驶时将陈某撞倒,车轮从陈某身上压过,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
杨某所驾驶车辆为王某所有,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治丧需要,事故发生当天,王某支付了某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特殊遗体整容、穿衣服务费6.3万元,并先行赔偿陈某家属10万元。
办理完丧事后,陈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王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0万余元,其中丧葬费一项3.5万元。原、被告双方为是否还需要赔偿丧葬费发生较大争议。
被告方认为,已经支付过特殊遗体整容费和穿衣费,就没有必要再额外支付丧葬费,因此不同意该项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因车祸遭遇碾压导致遗体受损严重,为此支出了特殊遗体整容费,该遗体整容支出不违反民间对死者殡葬的通常习俗,亦符合作为死者近亲属的情感需要,该费用直接支付给某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且明确为“特殊遗体整容、穿衣费”,有别于死者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必要支出,故该项费用应单列赔偿,不影响家属对丧葬费的主张。经最终核算,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陈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72万元,支持陈某家属赔偿丧葬费3.5万元的诉请。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陈露佳 杨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