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侵犯著作权罪案
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介绍】“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LEGO A/S)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销售。李海鹏指使杜志豪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前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海鹏租赁的厂房内查获注塑模具88件、零配件68件、包装盒289411个、说明书175141件、销售出货单5万余张、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603875件。后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品牌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本案提起公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海鹏伙同闫龙军、张涛、王沛圳、吕沛丰、王瑞河、余克彬、李恒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亿3千万余元,杜志豪作为经销商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621万余元,情节均属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典型意义】本案是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主犯李海鹏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对八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刑事保护,严厉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