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威胁执行工作人员案
基本案情
巴某诉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巴某履行30000元欠款。判决生效后,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巴某向敦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高某履行上述判决,高某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态度蛮横,声称自己系“某上亿项目副总经理”,又言“是该亮出真正的身份给你们法院看看”等威胁的言语,执行法官好言相劝,讲明法律规定,并宽限一周时间让其主动履行,高某仍未履行,并且态度更加嚣张,扬言“要把执行人员收拾一顿”,致使执行工作受阻。
处理结果
敦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某威胁执行工作人员,并阻碍执行、抗拒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高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后第二天,高某的亲属代为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并代高某向该院执行人员当面道歉,后申请法院对高某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办案法官上报该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后,该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认为,保护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法官职业尊严是保证司法权威的前提,高某阻碍执行、拒绝执行,言语威胁执行人员,态度蛮横嚣张,性质恶劣,理应予以惩戒,因此依法不予提前解除拘留。
典型意义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尊重和履行法院裁判是当事人的义务,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威胁司法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应依法受到惩处。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威胁、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