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永伟,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无业。1996年2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永伟将同村的被害人林某(女,时年10岁)带至家中,诱骗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林某吸食后感觉不适,林永伟让林某躺到床上休息,后不顾林某反抗,强行对林某实施奸淫。林永伟威胁林某不许将此事告知家人,并要求林某每星期来其家一次。后林永伟多次叫林某来其家中吸食毒品,并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林某吸毒上瘾后,也多次主动找林永伟吸毒,并与林永伟发生性关系。2019年10月1日,林永伟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2016年初至2019年6月,被告人林永伟多次在家中等地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永伟引诱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林永伟利用幼女吸毒后无力反抗及毒品上瘾,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林永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林永伟引诱幼女吸毒,并长期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被告人林永伟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21年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成瘾性是毒品最基本的特征。吸食者一旦产生依赖,容易遭受侵害。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欠缺,更易遭受毒品危害。本案就是一起引诱留守女童吸食毒品后实施强奸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永伟引诱年仅10岁的幼女吸食甲基苯丙胺并成瘾,以此长期控制、奸淫幼女,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林永伟无期徒刑,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