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反洗钱工作成效明显 60多家机构被罚1240余万元
原标题:云南反洗钱工作成效明显 60多家机构被罚1240余万元
反洗钱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措施。记者近日从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了解到,近年来,在反洗钱工作上,云南省人民银行系统不断完善协调合作机制,深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维护云南省金融安全、治理地方金融乱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有效整合反洗钱工作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云南省建立了由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23个单位为成员的省级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各州、市也建立了当地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同时,云南省人民银行系统还建立了与海关、公安、禁毒、纪委、监委、税务、金融监管部门等核心成员单位的重点沟通协作机制。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相关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反洗钱协调合作机制,云南省各部门共商疑难问题解决对策,为重拳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奠定了扎实基础。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云南省人民银行系统主动将“火眼金睛”“亿图图示”“ACCESS数据库”“SQL语言”等一系列科技软件运用到了反洗钱工作中。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相关人士表示,通过运用这些科技手段,云南反洗钱工作实现了从人工筛选交易流水、EXCEL函数分析到使用ACCESS数据库软件、SQL语言的重要转变,有效提高了资金监测分析工作水平。
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深入全面分析、提炼洗钱特征,制定定性、定量标准,建立数理化逻辑规则和参数阈值,将典型案例“特征化”“指标化”“模型化”。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研发了“涉毒资金监测模型”并开展试运行,试点机构的涉毒资金监测和风险预警能力获得了提升。同时,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还组织开发了“反洗钱现场检查软件”,实现了客户身份信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检查的“一键式操作”,极大提升了反洗钱现场检查效率。
截至2018年底,云南省人民银行系统共对1960余家义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对60余家义务机构实施反洗钱行政处罚1240余万元。共分析处理重点可疑线索4800余份,对外移送可疑案件线索240余条,获立案侦查40余条。
近年来,云南省破获了“缅甸帮康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2·08特大涉黑案”“2·28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5·07特大贩卖毒品案”“7·18万世吉平台涉嫌网络赌博案”“河口特大走私大米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在这一系列案件的侦破中,反洗钱工作功不可没。
据了解,近年来,云南省人民银行系统围绕反腐、反恐、禁毒、扫黑除恶等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积极配合参与“禁毒人民战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扫黑除恶”“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打击柴油走私”等多个专项行动、专项工作,切实加强反洗钱调查、协查,为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截至2018年底,共协查案件1300余起,开展行政调查协查20000余次,涉及资金数万亿元。
与此同时,云南省在“洗钱类”犯罪案件起诉、审判上也取得有效突破。云南省人民银行系统因案施策、主动协调,持续加大“洗钱罪”“掩饰隐瞒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收益罪”等洗钱类犯罪案件的起诉、审判推动工作力度,先后成功推动判决“洗钱罪”案件3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2起。
链接
冒名贷款诈骗327万元被批捕
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云南某市某银行信贷员姚某通过冒名填制贷款借据,利用原贷款人身份信息资料冒名贷款等手段实施贷款诈骗多笔,合计金额327万元。
其间,姚某多次将现金存入到其妻苟某在该银行的账户上,合计存入170余万元。此外,苟某还从姚某处直接拿走现金13万元。之后,苟某先后使用从姚某处获得的资金购买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1辆;房产1套(房产落户于其子名下);地产1处,并将资金用于购置家具、房屋装修、还债、消费等。
苟某在明知资金为其丈夫姚某实施贷款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向姚某提供了资金账户,并将姚某转移到自己账户上的资金和从姚某处直接拿走的现金,以购车、购房、购地产、购家具、房屋装修等形式掩饰、隐瞒了资金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犯罪要件。最终,苟某被当地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为毒贩提供银行账户被批捕
无业人员董某的父亲董某某长期在云南和湖北从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其间,董某根据父亲董某某的安排和授意,先后在湖北某市A银行、B银行、C银行开立了7个账户,频繁地办理大额资金存款、取款、转账及电子支付等银行业务,交易金额累计达3000余万元,并在使用一段时间(几天或者几个月)后注销旧卡,将余额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2010年12月,董某某在贩卖、运输毒品时被云南某市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人赃俱获。2011年5月,董某也被云南某市公安机关抓获,案发时查获银行卡3张、现金人民币20万元、手机1部及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3张银行卡中尚有余额本息260余万元。
在此事件中,董某虽然未参与贩毒活动,但其在父亲的安排和授意下开立银行账户,协助将巨额资金散存于多个账户并进行汇付、转存,割裂资金链条,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意图明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要件。最终,董某被云南某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反洗钱义务机构
是对依法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等的统称。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一)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二)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的“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三)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或准备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集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四)为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提供专业服务,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或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或通信地址等的“公司服务提供商”。(记者 马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