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禁止教职工与学生恋爱等6项行为--法制网
- 教育部首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
- 明确禁止教职工与学生恋爱等6项行为
- 发布时间:2021-06-11 05:15 星期五
-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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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6月1日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的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系统的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禁止教职工和校内人员6项行为,比如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禁止触摸和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等。
□ 新政解读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起实施。
同一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发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
“这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效、最有意义的重大举措,相信《规定》的发布一定会受到家长和孩子们的热烈欢迎。”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如是说。
建立首问负责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是以专章的形式对学校保护作出规定的。“我们的工作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的要求相比,应该说还存在着短板和弱项,主要是对保护职责的认识还不够全面,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还不够强,保护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坦陈。
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由此提上议事日程。6月1日面世的《规定》一共8章63条,重点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系统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专章中的17条大约2000字,到《规定》的63条近9000字,在佟丽华看来变得更具可操作性。
让佟丽华印象深刻的是,《规定》就社会高度关注的学生欺凌和防性侵问题制定了专门保护一章,“相关规定非常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中小学校贯彻落实”。
“校园里发生的性侵害、性骚扰行为严重侵害了学生的权益,性质恶劣,也严重违背了法律和师德的红线,冲击了社会道德底线。实行零容忍制度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一贯要求,这次《规定》对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现有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进一步予以明确和强调。”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说。
《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的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系统的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并进一步明确了规则,划定了红线,明确禁止教职工和校内人员有6项行为,比如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禁止触摸和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等。
《规定》要求学校要建立报告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权益保护机制,如果学生受到伤害之后,应当及时便捷地报告,让家长、教育部门和学校知晓。《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处理规则:对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教职工要严肃处理,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主管部门还要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的名单,终身不得进入教育领域。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不得侵犯学生自由
与防治校园性侵害一样建立了专项保护制度的还有学生欺凌这一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
《规定》设计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明确了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5类欺凌行为。
《规定》要求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规定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实施欺凌他人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调查和认定,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等。
在明确专项保护制度之外,《规定》还明确了学校保护职责、学校管理要求、保护工作机制、支持监督措施。
就明确学校保护职责而言,《规定》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总结归纳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专门设一章叫“一般保护”予以规定。在各条款中也分别规定了学校的具体职责及工作要求。
邓传淮说,其中有很多新的举措。比如,为了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的活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定》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再比如,为了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但是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对于《规定》向学校提出的很多要求,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刘小惠认为,学校落实起来没有太大的困难。“这些要求都是非常重要的,都是属于学校依法应尽职责范围内的。《规定》梳理、细化、明确了学校职责,这实际上是对学校理念的更新,是对我们制度的整合和重构,我认为是与时俱进的。很多制度实际是对原有规定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刘小惠补充说,“学校要教书育人,更重要的应该是立德树人,学校为学生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应该是我们最主要考虑的事情,所以《规定》中对学校具体的管理要求,实际上是为学校改进管理、提高育人质量指明了方向。我想,学校更应该勇于承担起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历史使命,为孩子们撑起一片蓝天”。
邓传淮也说,《规定》对学校管理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涉及学校治校办学理念的更新、制度的重构和能力的提升。
强化支持管理问责
将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落到实处,需要支持监督措施的保障。
《规定》对教育部门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教育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教育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学校提供专业服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教育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途径、加强考核评估,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佟丽华对《规定》专章规定的“支持与监督”,尤其是提出了专业支持与专业机构问题,表示非常欢迎。“未成年人身心脆弱的特殊性决定了相关案件的复杂性。其实很多优秀的校长、辅导员,我和他们接触很多,这些人专业素质非常高,但并不一定具备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知识。所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专业支持。”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法律责任,为下一步加强管理问责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
邓传淮透露,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群团组织的沟通协作,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完善教育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支持保障,加大经费、人员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基层试点,教育部将会同有关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试点,给予相应的支持,组织开展培训,以促进地方、学校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