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从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管理、工作站职责、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等方面就如何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作出了详细规定。
《意见》要求,2021年6月以前,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完成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任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
《意见》明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日常行政管理由当地仲裁院负责,业务上接受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工作范围包括:接待、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解答法律咨询及代拟法律文书;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承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形式包括: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及代写法律文书;委托代理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协商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参与调解仲裁;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意见》提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在法律援助经费中统筹安排,该经费将纳入每年同级财政预算。规定了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包括请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给予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意见》还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工作机制、便民工作程序、应急联动等工作作出了要求,并要求各地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把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解决资源配置、平台建设、监督考核等重点难点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提高保障能力、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督促检查。
《意见》要求,2021年6月以前,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完成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任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
《意见》明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日常行政管理由当地仲裁院负责,业务上接受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工作范围包括:接待、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解答法律咨询及代拟法律文书;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承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形式包括: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及代写法律文书;委托代理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协商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参与调解仲裁;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意见》提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在法律援助经费中统筹安排,该经费将纳入每年同级财政预算。规定了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包括请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给予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意见》还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工作机制、便民工作程序、应急联动等工作作出了要求,并要求各地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把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解决资源配置、平台建设、监督考核等重点难点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提高保障能力、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