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云南省高标准市场体系法治建设的思考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对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及《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作出战略部署。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畅通市场循环,疏通政策堵点,打通流通大动脉,推进市场提质增效,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与国家同步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推动云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边疆治理能力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一、健全市场体系法律制度
高标准市场体系是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制度基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夯实基础制度,完备的制度体系是市场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要重点完善产权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制度等基础制度。
(一)强化产权保护法治建设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产权归属清晰并得到严格和公平保护,市场交易和市场体系才能有效运行。一是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落实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等相关犯罪的规定,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细化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各项制度,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法规。
二是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配合国家启动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配合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总结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成功经验,研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公检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建立健全有效衔接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体系。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配合国家出台实施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法规,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体系,及时修订《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昆明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规程》。推进实施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配合出台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配合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配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扎实有效做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云南省特色产业地理标志保护措施》《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配合国家研究制定药品专利保护、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优化专利、商标等申请和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压缩审查时间。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系。制定实施《云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知识产权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操作细则》,建立部门间重大案件联合会商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落实“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协议,利用共享专利、植物新品种审查结果等机制,推动企业“走出去”。加强与周边国家边境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共同打击边境口岸进出境侵权行为。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四是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完善集体产权资产评估、流转交易、担保等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
(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重要制度。一是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明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事项具体内容、破除方法、破除时限、责任单位、预期目标等内容,探索建立科学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判定标准、分类标准及破除方法,尽快发现、破除一批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做法,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配合制定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标准并开展综合评估。
二是配合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促进公平竞争,建设统一大市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是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健全金融机构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健全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措施,实施对未开业以及无债权债务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优化注销办理流程。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探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三)全面完善公平竞争制度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配置效率的前提。一是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有关政策措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治本之策,是从市场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层面作出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安排,对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及时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指南,建立例外规定动态调整和重大事项实时调整机制。研究制定行业性审查规则,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
二是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依法规范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制定原料药等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豁免制度适用指南,出台实施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三是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完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制度。鼓励各地区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统一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统一企业经营范围库,实现跨区域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构建跨区域的市场监管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二、推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涵盖传统意义上的要素市场即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而且包括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这一新型要素市场。
(一)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一是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高效率”就是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既要促进土地等传统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有序流动,也要激发知识、技术、数据等新型要素潜在活力。及时修订《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出台云南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意见,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和跟踪评估,完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推进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建立健全省级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
二是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农村土地制度建设,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抓紧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研究起草《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分类调整优化,留足政策过渡期。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三是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实施评估,配合建立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省内建设用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调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优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
(二)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
一是加强城镇化法治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带动作用,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建设现代化都市圈,形成一批新增长极。推动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落户。全面放开全省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社保转移接续。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促进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
二是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简化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流程,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开展社会化职称评审。进一步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渠道。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渠道。推动落实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继续实施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推动落实“高端外国专家”专项和重点外国专家、常规外国专家引进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项目。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人才服务机制,建立园区人才服务工作站,为符合条件的专家办理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探索开展畅通职业资格国际互认,落实外籍高层次人才境内停留、居留支持措施。
(三)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是新兴市场,健康发展才能让资本配置更加有效,让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更充分的作用。一是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坚守科创板定位,突出“硬科技”特色,评估完善注册制试点安排,深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与市场板块、产品风险特点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鼓励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增强监管的全面性、一致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监管不到位的金融改革举措不能贸然推出。坚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确保金融改革行稳致远。落实国家股票市场基础制度重大改革举措,鼓励省内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做好云南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加强企业上市培育,深入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动态培育“金种子”企业。引导企业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融资规模,健全债券风险防控协作机制,维护云南债券融资良好环境。
二是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对恶意规避退市标准的予以严厉打击。
三是培育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稳步推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鼓励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依法依规与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研究完善保险机构投资私募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债转股的相关政策。提高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开展长周期考核。依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经贸往来中的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外)。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
四是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促进银行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运用,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合理定价,发挥好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发展普惠金融,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信易贷”模式推广力度,支持开展信用融资,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
(四)发展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
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强化“创新型国家”法治保障,从人财物、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强化基础研究法治保障。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是创新的需要,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的新问题。一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制定出台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修订发布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加强对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规范管理。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培育发展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技术转移人员的技术评价与筛选、知识产权运营、商业化咨询等专业服务能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中介,有效衔接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科技供给,建立东部中心云南分中心和州(市)工作站。推动云南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立技术经理(纪)人培养培训体系,探索技术经理(纪)人职称评审路径模式,壮大成果转移转化复合型高层次人才队伍。
二是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善激励机制和科技评价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优化国家科技规划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规范科技伦理,强化科技创新立法。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建立健全专业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科研诚信等制度。积极探索科研成果评价改革新机制,组织开展科研成果评价机构试点。依托云南省技术市场网络系统及路演大厅,组织省内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路演和供需对接及网上咨询。
三是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尽快制定实施《数字云南管理条例》,加强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加强地区间、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研究制定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意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尽快制定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制造业促进、工业互联网安全等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健全标准、政策、技术保障体系,加强工业大数据发展与管理,有效防范化解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风险隐患。
四是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加快推进技术交易服务发展。
三、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着力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市场环境和质量,是衡量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依据。改善提升市场环境的质量方面的第一类措施是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没有高品质的商品和服务,就不能适应消费升级的需要。第二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要促进消费,就得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狠下苦功。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特别值得关注。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与消费者保护密不可分。第三类是强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一)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一是完善质量管理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建立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长效机制。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产品伤害监测与预防干预体系,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
二是优化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引导更多企业声明公开更高质量的标准。修订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
三是进一步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加强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组织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健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云南品牌。开展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双品网购节”活动。
四是推动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立重点市场联系机制,开展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培育一批商品经营特色突出、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功能强大、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商品市场示范基地。
(二)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是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举证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
二是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尽快明确小额消费纠纷的数额,完善小额消费纠纷司法程序,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实现快速处理。完善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
四、实施高水平市场开放
二是有序扩大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以医疗、教育、体育、托幼、环保、市政等领域为重点,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教育等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
三是完善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政策。鼓励重点城市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商店,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离境退税商店推广开展“即买即退”业务。
(二)推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
一是深化竞争规则领域开放合作。积极推进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等议题谈判,加强竞争领域多双边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改革,提升合作水平。优化国内国际市场布局、商品结构、贸易方式,提升出口质量,增加优质产品进口,实施贸易投资融合工程,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加强国际合格评定人才培养,主动参与认证认可有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推动消费品国内外标准接轨。在医用电器、消毒用品、智能照明电器、家用电器、学生用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领域制定修订一批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大国际标准采用力度。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在消费品领域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
二是深入研究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相关事宜,建立健全域外法治体系,加快构建域外法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主动适应我国深入参与全球治理、海外利益不断拓展的新形势,构建彰显影响力、突出行动力、具有塑造力的海外安全保护体系,健全风险预警防范机制,保障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三是系统研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具体措施。作为协定成员国,我们要以自身行动积极推动协定落地生效,并做出具体部署。针对协定实施后区域内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量整体上将达90%等,要在关税减让、海关程序简化、原产地规则技术准备、产品标准统一和互认等方面,抓紧拿出实施协定的措施,对快运、易腐等货物争取实现6小时内放行。在服务贸易开放方面,要按照我国对研发、管理咨询、制造业相关服务、养老服务、专业设计、建筑等诸多服务部门作出的新开放承诺,逐一落实开放措施。在投资方面,落实投资负面清单承诺,清单之外不得新增外商投资限制。要抓紧梳理完善与协定实施相关的规章制度,并通过宣介培训,使各方面尤其是广大企业熟悉和掌握协定规则。打造融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前沿阵地。云南要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订的历史性机遇,加快推进与南亚东南亚周边国家合作。以举办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为契机,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加快推进昆明、德宏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及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平台建设。
五、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
任何市场都离不开政府监管,与高标准市场体系相适应的是现代化市场监管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
(一)推进综合协同监管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并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行业监管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完善“互联网+监管”,实现重要监管业务在线办理、信息及时上传、问题及时处置。
二是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一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根据信用记录为其提供便利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视情节依法实施限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二是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
(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是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提升市场专业化服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发展。
三是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政策宣传,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修订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打假”行为的认定细则和处罚制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
四是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健全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监管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对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要依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推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实现依法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
(五)维护市场安全和稳定
一是完善维护市场安全的体制机制。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高度重视市场运行的风险挑战和市场体系安全问题,密切跟踪国内外重要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和要素市场形势变化,完善政策储备并动态更新政策工具箱。完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强化对重点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安全审查机制,重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家安全。
二是积极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对大宗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重点市场交易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制定重大市场风险冲击应对预案。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提高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认定竞争违法行为、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预期管理。
(作者:赵飞 供职于云南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云南民族大学法学本科,法学学士;云南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
一、健全市场体系法律制度
高标准市场体系是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制度基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夯实基础制度,完备的制度体系是市场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要重点完善产权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制度等基础制度。
(一)强化产权保护法治建设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产权归属清晰并得到严格和公平保护,市场交易和市场体系才能有效运行。一是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落实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等相关犯罪的规定,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细化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各项制度,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法规。
二是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配合国家启动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配合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总结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成功经验,研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公检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建立健全有效衔接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体系。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配合国家出台实施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法规,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体系,及时修订《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昆明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规程》。推进实施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配合出台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配合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配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扎实有效做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云南省特色产业地理标志保护措施》《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配合国家研究制定药品专利保护、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优化专利、商标等申请和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压缩审查时间。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系。制定实施《云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知识产权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操作细则》,建立部门间重大案件联合会商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落实“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协议,利用共享专利、植物新品种审查结果等机制,推动企业“走出去”。加强与周边国家边境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共同打击边境口岸进出境侵权行为。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四是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完善集体产权资产评估、流转交易、担保等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
(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重要制度。一是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明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事项具体内容、破除方法、破除时限、责任单位、预期目标等内容,探索建立科学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判定标准、分类标准及破除方法,尽快发现、破除一批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做法,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配合制定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标准并开展综合评估。
二是配合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促进公平竞争,建设统一大市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是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健全金融机构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健全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措施,实施对未开业以及无债权债务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优化注销办理流程。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探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三)全面完善公平竞争制度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配置效率的前提。一是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有关政策措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治本之策,是从市场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层面作出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安排,对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及时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指南,建立例外规定动态调整和重大事项实时调整机制。研究制定行业性审查规则,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
二是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依法规范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制定原料药等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豁免制度适用指南,出台实施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三是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完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制度。鼓励各地区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统一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统一企业经营范围库,实现跨区域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构建跨区域的市场监管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二、推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涵盖传统意义上的要素市场即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而且包括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这一新型要素市场。
(一)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一是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高效率”就是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既要促进土地等传统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有序流动,也要激发知识、技术、数据等新型要素潜在活力。及时修订《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出台云南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意见,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和跟踪评估,完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推进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建立健全省级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
二是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农村土地制度建设,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抓紧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研究起草《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分类调整优化,留足政策过渡期。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三是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实施评估,配合建立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省内建设用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调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优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
(二)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
一是加强城镇化法治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带动作用,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建设现代化都市圈,形成一批新增长极。推动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落户。全面放开全省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社保转移接续。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促进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
二是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简化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流程,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开展社会化职称评审。进一步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渠道。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渠道。推动落实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继续实施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推动落实“高端外国专家”专项和重点外国专家、常规外国专家引进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项目。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人才服务机制,建立园区人才服务工作站,为符合条件的专家办理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探索开展畅通职业资格国际互认,落实外籍高层次人才境内停留、居留支持措施。
(三)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是新兴市场,健康发展才能让资本配置更加有效,让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更充分的作用。一是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坚守科创板定位,突出“硬科技”特色,评估完善注册制试点安排,深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与市场板块、产品风险特点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鼓励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增强监管的全面性、一致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监管不到位的金融改革举措不能贸然推出。坚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确保金融改革行稳致远。落实国家股票市场基础制度重大改革举措,鼓励省内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做好云南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加强企业上市培育,深入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动态培育“金种子”企业。引导企业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融资规模,健全债券风险防控协作机制,维护云南债券融资良好环境。
二是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对恶意规避退市标准的予以严厉打击。
三是培育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稳步推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鼓励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依法依规与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研究完善保险机构投资私募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债转股的相关政策。提高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开展长周期考核。依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经贸往来中的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外)。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
四是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促进银行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运用,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合理定价,发挥好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发展普惠金融,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信易贷”模式推广力度,支持开展信用融资,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
(四)发展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
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强化“创新型国家”法治保障,从人财物、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强化基础研究法治保障。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是创新的需要,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的新问题。一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制定出台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修订发布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加强对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规范管理。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培育发展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技术转移人员的技术评价与筛选、知识产权运营、商业化咨询等专业服务能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中介,有效衔接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科技供给,建立东部中心云南分中心和州(市)工作站。推动云南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立技术经理(纪)人培养培训体系,探索技术经理(纪)人职称评审路径模式,壮大成果转移转化复合型高层次人才队伍。
二是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善激励机制和科技评价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优化国家科技规划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规范科技伦理,强化科技创新立法。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建立健全专业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科研诚信等制度。积极探索科研成果评价改革新机制,组织开展科研成果评价机构试点。依托云南省技术市场网络系统及路演大厅,组织省内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路演和供需对接及网上咨询。
三是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尽快制定实施《数字云南管理条例》,加强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加强地区间、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研究制定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意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尽快制定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制造业促进、工业互联网安全等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健全标准、政策、技术保障体系,加强工业大数据发展与管理,有效防范化解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风险隐患。
四是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加快推进技术交易服务发展。
三、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着力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市场环境和质量,是衡量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依据。改善提升市场环境的质量方面的第一类措施是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没有高品质的商品和服务,就不能适应消费升级的需要。第二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要促进消费,就得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狠下苦功。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特别值得关注。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与消费者保护密不可分。第三类是强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一)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一是完善质量管理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建立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长效机制。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产品伤害监测与预防干预体系,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
二是优化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引导更多企业声明公开更高质量的标准。修订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
三是进一步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加强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组织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健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云南品牌。开展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双品网购节”活动。
四是推动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立重点市场联系机制,开展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培育一批商品经营特色突出、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功能强大、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商品市场示范基地。
(二)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是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举证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
二是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尽快明确小额消费纠纷的数额,完善小额消费纠纷司法程序,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实现快速处理。完善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
四、实施高水平市场开放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实施高水平市场开放。实施高水平开放,特别是推动规则、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有利于深度融入全球市场体系,培育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
(一)有序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
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高水平”就是通过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市场监管,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形成强有力支撑和保障。一是有序扩大金融服务业市场开放。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允许在境内设立外资控股的合资银行、证券公司及外商独资或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统筹规划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准入标准、发行管理,明确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性制度框架,研究制定交易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金融机构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商资格,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二是有序扩大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以医疗、教育、体育、托幼、环保、市政等领域为重点,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教育等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
三是完善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政策。鼓励重点城市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商店,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离境退税商店推广开展“即买即退”业务。
(二)推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
一是深化竞争规则领域开放合作。积极推进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等议题谈判,加强竞争领域多双边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改革,提升合作水平。优化国内国际市场布局、商品结构、贸易方式,提升出口质量,增加优质产品进口,实施贸易投资融合工程,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加强国际合格评定人才培养,主动参与认证认可有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推动消费品国内外标准接轨。在医用电器、消毒用品、智能照明电器、家用电器、学生用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领域制定修订一批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大国际标准采用力度。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在消费品领域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
二是深入研究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相关事宜,建立健全域外法治体系,加快构建域外法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主动适应我国深入参与全球治理、海外利益不断拓展的新形势,构建彰显影响力、突出行动力、具有塑造力的海外安全保护体系,健全风险预警防范机制,保障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三是系统研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具体措施。作为协定成员国,我们要以自身行动积极推动协定落地生效,并做出具体部署。针对协定实施后区域内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量整体上将达90%等,要在关税减让、海关程序简化、原产地规则技术准备、产品标准统一和互认等方面,抓紧拿出实施协定的措施,对快运、易腐等货物争取实现6小时内放行。在服务贸易开放方面,要按照我国对研发、管理咨询、制造业相关服务、养老服务、专业设计、建筑等诸多服务部门作出的新开放承诺,逐一落实开放措施。在投资方面,落实投资负面清单承诺,清单之外不得新增外商投资限制。要抓紧梳理完善与协定实施相关的规章制度,并通过宣介培训,使各方面尤其是广大企业熟悉和掌握协定规则。打造融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前沿阵地。云南要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订的历史性机遇,加快推进与南亚东南亚周边国家合作。以举办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为契机,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加快推进昆明、德宏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及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平台建设。
五、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
任何市场都离不开政府监管,与高标准市场体系相适应的是现代化市场监管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
(一)推进综合协同监管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并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行业监管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完善“互联网+监管”,实现重要监管业务在线办理、信息及时上传、问题及时处置。
二是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一是加强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与价格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价格监管规则,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监测。整合部门和市场机构对重点市场的调查监测资源,建立价格监管智慧支撑平台。
二是强化要素市场交易监管。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逐步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规范各类交易平台规则,完善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制定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交易准则,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规范交易行为。
(三)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一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根据信用记录为其提供便利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视情节依法实施限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二是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
(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是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提升市场专业化服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发展。
三是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政策宣传,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修订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打假”行为的认定细则和处罚制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
四是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健全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监管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对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要依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推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实现依法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
(五)维护市场安全和稳定
一是完善维护市场安全的体制机制。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高度重视市场运行的风险挑战和市场体系安全问题,密切跟踪国内外重要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和要素市场形势变化,完善政策储备并动态更新政策工具箱。完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强化对重点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安全审查机制,重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家安全。
二是积极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对大宗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重点市场交易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制定重大市场风险冲击应对预案。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提高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认定竞争违法行为、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预期管理。
(作者:赵飞 供职于云南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云南民族大学法学本科,法学学士;云南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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