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如何验收?省林草局印发试行办法
自2019年起,我省开始实施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持的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针对退化草原采取人工种草、草地改良、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为确保草原生态修复项目规范管理,统一全省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日前制定并印发了《云南省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7章30条,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
《办法》规定,草原生态修复项目主要从项目建设总体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项目管护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六方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草原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按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规范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草原生态修复政策及《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按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全面考核项目的建设内容,对项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设计要求、质量规范、资金使用规定及投资效益作出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的草原生态修复项目。
第四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期限为1个年度,在实施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后,县级须在1个月内按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验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验收纪律,按照验收依据和程序,认真开展工作。
第二章 验收依据及标准
第六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的依据如下:
(一)国家关于草原生态修复项目的有关规定、技术规程、标准;
(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三)省级下达的项目资金和任务计划;
(四)州(市)林草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实施方案);
(五)概预算批准文件、设计(方案)变更和变更批复文件。
第七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应依照下列技术标准:
(一)《草原围栏建设技术规程》(NY/T1237-2006)、《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NY/T1176-2006)、《草原划区轮牧技术规程》(NY/T1343-2007)、《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1342-2007)、《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NY/T2998-2016)、《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技术规程》(NY/T1233-2006)。
(二)国家、省级、行业等制定的其他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项目实施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山区允许误差标准为:±20%。
第三章 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九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文件:
(一)省级和州(市)下达的资金和任务计划。
(二)州(市)林草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实施方案)。
(三)档案资料齐全。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年度资金和任务计划文件;种子、肥料、围栏等原材料招投标、项目监理合同文件;施工设计图及施工合同;项目终期建设总结;资金管理档案,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表及说明;项目审计报告;项目竣工布局图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完成竣工决算的文本编制。竣工决算须经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合格。
第十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情况。重点核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照作业设计(实施方案)进行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项目实施后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及建群种的比例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主要查看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到位时间,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是否签订管护合同;是否制定和落实了项目后期管理制度。
(四)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核查归档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
(五)项目管护情况。管护任务是否落实,管护措施是否到位,管护制度是否健全,管护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六)竣工决算情况。主要核查竣工决算报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
第四章 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县级自验、州(市)级核查和省级抽查的三级验收制度。
验收工作由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技术服务专家团队组成联合工作组,工作组专业技术人员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二条 县级自验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技术服务专家团队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第十三条 县级验收工作组在核对该县上报完成任务量与该县各乡(镇)完成任务量之和相一致的基础上,对所有项目全面开展自验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自验应对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小班面积进行测算。按照作业设计(实施方案)使用的比例尺进行现地测算,同时利用高新技术现场矢量勾绘,并与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小班位置、面积、作业方式、修复效果进行对比核实与评价。
第十五条 外业结束后,应对外业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登记造册,建立技术档案,分项进行统计和汇总,建立工程数据库。
第十六条 内业数据库整理完毕后,应及时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自验报告,填写验收表(见附件)并经工作组三分之二成员签字后,连同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建设成果分布图、核查申请一同报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
县级自验报告应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分布图、自验结果及其分析评价、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
第十七条 州(市)级核查应在县级自验基础上进行。由州(市)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技术服务专家团队组成联合核查工作组对每个项目县进行核查,核查的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各项目县任务完成量的20%。
第十八条 州(市)级核查应在收到县级自验报告和核查申请后30日内进行。州(市)级核查组须填写验收表(见附件),并经工作组三分之二成员签字后,与核查报告、年度项目建设总结、州(市)级项目建设成果图和数据库及省级抽查申请等一并上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省级抽查应在州(市)级核查结束后进行。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技术服务专家团队组成联合抽查工作组,随机抽取不少于全省30%的项目县进行抽查。
省级的抽查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州(市)上报项目完成任务量的10%。
第二十条 省级抽查应在收到州(市)级抽查申请和核查报告后30日内进行。省级抽查工作组要对各州(市)的核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对各州(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抽查结果和抽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核(抽)查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任务量、工作时间、参加人员及构成)、验收结果(任务完成率、核实率、合格率等)及其分析与评价、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等。
第五章 外业验收方法
第二十二条 外业验收包括作业方式、作业工程量和建设质量三部分。外业采取三级核查的形式采用随机抽样法对作业图斑进行抽样核查。其中,县级验收项目全部任务量,州(市)级核查不少于辖区内各项目县(市、区)任务量的20%;省级随机抽取不少于全省30%的项目县进行抽查,抽查的总任务量不少于全省任务量的10%。
第二十三条 作业方式包括:播种材料的真实性,整地、播种、施肥、除杂、封育和田间管理方式。对抽样地块田间踏查,比较作业小班的播种材料、整地、播种、施肥、除杂、封育和田间管理等与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条 作业工程量包括:作业地点及面积。利用GPS现场定位核实小班四至界线电子坐标,在地形图上标注定位坐标和围栏实际长度,并与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小班位置、面积进行对比核实。坐标偏差不超过80%视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建设质量包括:地表处理和围栏建设,植被组成、盖度、杂草控制等。围栏建设质量抽样量不少于工程量的10%,抽样中的90%达到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相关质量要求视为合格。植被调查采用样方法,每个抽样小班测量3个样方,沿抽样小班对角线方向确定样方点,同时样方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小班对角线长度的15%。植被调查验收指标与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一致,测量方法与《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技术规程》(NY/T1233-2006)相同。符合要求的抽查样方数占总样方数的60%—69%视为合格,70%—79%视为良,80%以上视为优秀,低于60%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外业验收原始记录作为技术档案资料的一部分,交由县级保存。
第六章 项目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综合评价按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建后效果与管护情况、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六项内容,采取分项打分的办法进行并填写附表2(见附件),总分数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最后得分低于80分的项目验收为不合格项目。
分项打分的计分标准如下: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满分25分)。按省级下达的任务计划评价实际完成情况。
(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满分30分)。主要查看草地建设质量、种子、肥料、围栏等原材料及其他设施建设质量。
(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满分13分)。主要考核资金按照绩效目标进度要求到位及使用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满分17分)。主要从施工管理,开工情况,组织机构建立,责任制落实,实行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档案资料管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和审计、督查、巡查指出问题等10个方面进行考核。
(五)建后效果与管护情况(满分10分)。主要查看项目实施后植被盖度情况和工程管护制度、禁牧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建立情况。
(六)促进农民增收情况(满分5分)。主要考核生态扶贫项目吸纳劳动力参与项目建设等社会指标的完成率。
第二十八条 县级工作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自验和分项打分后,对项目作出评价,并形成自验报告,填写验收表。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予以验收;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待达到验收要求后,再行组织验收。
州(市)级工作组通过对项目的核查和分项打分后,对项目作出评价,并形成核验报告,填写验收表。对符合核验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核验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待达到核验要求后,再行组织核验。
省级工作组通过对项目的抽查和分项打分后,对项目作出评价,并形成抽验报告,填写验收表。对符合抽验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抽验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州(市)级工作组须对省级抽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整改时限内进行跟踪、落实、核验,核验通过后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办法》规定,草原生态修复项目主要从项目建设总体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项目管护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六方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草原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按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规范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草原生态修复政策及《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按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全面考核项目的建设内容,对项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设计要求、质量规范、资金使用规定及投资效益作出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的草原生态修复项目。
第四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期限为1个年度,在实施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后,县级须在1个月内按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验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验收纪律,按照验收依据和程序,认真开展工作。
第二章 验收依据及标准
第六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的依据如下:
(一)国家关于草原生态修复项目的有关规定、技术规程、标准;
(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三)省级下达的项目资金和任务计划;
(四)州(市)林草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实施方案);
(五)概预算批准文件、设计(方案)变更和变更批复文件。
第七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应依照下列技术标准:
(一)《草原围栏建设技术规程》(NY/T1237-2006)、《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NY/T1176-2006)、《草原划区轮牧技术规程》(NY/T1343-2007)、《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1342-2007)、《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NY/T2998-2016)、《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技术规程》(NY/T1233-2006)。
(二)国家、省级、行业等制定的其他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项目实施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山区允许误差标准为:±20%。
第三章 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九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文件:
(一)省级和州(市)下达的资金和任务计划。
(二)州(市)林草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实施方案)。
(三)档案资料齐全。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年度资金和任务计划文件;种子、肥料、围栏等原材料招投标、项目监理合同文件;施工设计图及施工合同;项目终期建设总结;资金管理档案,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表及说明;项目审计报告;项目竣工布局图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完成竣工决算的文本编制。竣工决算须经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合格。
第十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情况。重点核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照作业设计(实施方案)进行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项目实施后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及建群种的比例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主要查看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到位时间,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是否签订管护合同;是否制定和落实了项目后期管理制度。
(四)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核查归档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
(五)项目管护情况。管护任务是否落实,管护措施是否到位,管护制度是否健全,管护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六)竣工决算情况。主要核查竣工决算报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
第四章 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县级自验、州(市)级核查和省级抽查的三级验收制度。
验收工作由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技术服务专家团队组成联合工作组,工作组专业技术人员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二条 县级自验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技术服务专家团队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第十三条 县级验收工作组在核对该县上报完成任务量与该县各乡(镇)完成任务量之和相一致的基础上,对所有项目全面开展自验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自验应对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小班面积进行测算。按照作业设计(实施方案)使用的比例尺进行现地测算,同时利用高新技术现场矢量勾绘,并与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小班位置、面积、作业方式、修复效果进行对比核实与评价。
第十五条 外业结束后,应对外业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登记造册,建立技术档案,分项进行统计和汇总,建立工程数据库。
第十六条 内业数据库整理完毕后,应及时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自验报告,填写验收表(见附件)并经工作组三分之二成员签字后,连同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建设成果分布图、核查申请一同报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
县级自验报告应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分布图、自验结果及其分析评价、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
第十七条 州(市)级核查应在县级自验基础上进行。由州(市)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技术服务专家团队组成联合核查工作组对每个项目县进行核查,核查的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各项目县任务完成量的20%。
第十八条 州(市)级核查应在收到县级自验报告和核查申请后30日内进行。州(市)级核查组须填写验收表(见附件),并经工作组三分之二成员签字后,与核查报告、年度项目建设总结、州(市)级项目建设成果图和数据库及省级抽查申请等一并上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省级抽查应在州(市)级核查结束后进行。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技术服务专家团队组成联合抽查工作组,随机抽取不少于全省30%的项目县进行抽查。
省级的抽查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州(市)上报项目完成任务量的10%。
第二十条 省级抽查应在收到州(市)级抽查申请和核查报告后30日内进行。省级抽查工作组要对各州(市)的核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对各州(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抽查结果和抽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核(抽)查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任务量、工作时间、参加人员及构成)、验收结果(任务完成率、核实率、合格率等)及其分析与评价、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等。
第五章 外业验收方法
第二十二条 外业验收包括作业方式、作业工程量和建设质量三部分。外业采取三级核查的形式采用随机抽样法对作业图斑进行抽样核查。其中,县级验收项目全部任务量,州(市)级核查不少于辖区内各项目县(市、区)任务量的20%;省级随机抽取不少于全省30%的项目县进行抽查,抽查的总任务量不少于全省任务量的10%。
第二十三条 作业方式包括:播种材料的真实性,整地、播种、施肥、除杂、封育和田间管理方式。对抽样地块田间踏查,比较作业小班的播种材料、整地、播种、施肥、除杂、封育和田间管理等与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条 作业工程量包括:作业地点及面积。利用GPS现场定位核实小班四至界线电子坐标,在地形图上标注定位坐标和围栏实际长度,并与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小班位置、面积进行对比核实。坐标偏差不超过80%视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建设质量包括:地表处理和围栏建设,植被组成、盖度、杂草控制等。围栏建设质量抽样量不少于工程量的10%,抽样中的90%达到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相关质量要求视为合格。植被调查采用样方法,每个抽样小班测量3个样方,沿抽样小班对角线方向确定样方点,同时样方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小班对角线长度的15%。植被调查验收指标与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一致,测量方法与《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技术规程》(NY/T1233-2006)相同。符合要求的抽查样方数占总样方数的60%—69%视为合格,70%—79%视为良,80%以上视为优秀,低于60%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外业验收原始记录作为技术档案资料的一部分,交由县级保存。
第六章 项目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综合评价按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建后效果与管护情况、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六项内容,采取分项打分的办法进行并填写附表2(见附件),总分数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最后得分低于80分的项目验收为不合格项目。
分项打分的计分标准如下: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满分25分)。按省级下达的任务计划评价实际完成情况。
(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满分30分)。主要查看草地建设质量、种子、肥料、围栏等原材料及其他设施建设质量。
(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满分13分)。主要考核资金按照绩效目标进度要求到位及使用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满分17分)。主要从施工管理,开工情况,组织机构建立,责任制落实,实行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档案资料管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和审计、督查、巡查指出问题等10个方面进行考核。
(五)建后效果与管护情况(满分10分)。主要查看项目实施后植被盖度情况和工程管护制度、禁牧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建立情况。
(六)促进农民增收情况(满分5分)。主要考核生态扶贫项目吸纳劳动力参与项目建设等社会指标的完成率。
第二十八条 县级工作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自验和分项打分后,对项目作出评价,并形成自验报告,填写验收表。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予以验收;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待达到验收要求后,再行组织验收。
州(市)级工作组通过对项目的核查和分项打分后,对项目作出评价,并形成核验报告,填写验收表。对符合核验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核验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待达到核验要求后,再行组织核验。
省级工作组通过对项目的抽查和分项打分后,对项目作出评价,并形成抽验报告,填写验收表。对符合抽验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抽验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州(市)级工作组须对省级抽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整改时限内进行跟踪、落实、核验,核验通过后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