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多地法院审理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
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中国由此进入“民法典时代”。新年伊始,我省多地法院就以民法典为依据审理、当庭判决了一些案件。
五华区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月11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宣判。
原告陶某某和被告龙某某是朋友。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20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已联系不上被告,电话也无法打通,微信不回,店铺关闭。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
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该案中原告、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根据被告出具给原告的用于明确双方在借贷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借条记载,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是没有借款期限约定的,原告作为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归还借款,目前被告关闭经营店铺,去向不明,原告出于对自己的借款能否得到偿还的不安状态向被告提起诉讼,于情于理于法均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并且借贷的行为一直持续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陶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
麒麟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通讯员 王吉飞 宁娟)近日,陆良县某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在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麒麟区首例适用民法典宣判的案件。
麒麟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陆良县某实业有限公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于2012年10月30日就已变更为被告所有,故其委托被告代为支付土地款的行为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已完成了代为支付土地款的行为,原告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原告直至2020年11月10日才提起诉讼,也未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良县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当天,为深入宣传民法典,增强社会群众对民法典的了解,努力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麒麟区委普法办、区人民法院以及区司法局联合召开了关于民法典适用交流座谈会,共同探讨新旧法衔接及司法解释适用问题。
永平法院:开庭审理适用民法典第一案
(记者 周惠琼 通讯员 李其珍)近日,随着审判法官敲响法槌,永平县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标志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迈入了生动实践民法典的新时代。
2020年3月,李某某将其房屋交由董某某承建,董某某邀约施某某为其务工,主要从事砂灰搅拌和运送工作。2020年3月17日,施某某运送砂灰时不慎跌落受伤。施某某受伤后到永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20年11月12日,施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某、李某某赔偿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202元。该案经审理后,法院将以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绳,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