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布《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 “新市民”也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日前,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实施细则》从房源管理、准入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提出,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85%
《实施细则》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自主确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执行。市场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昆明安居网自行填写申请表,或到主城区各便民服务点由工作人员协助填报;申请人也可到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填报租房申请,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将申请人信息统一录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数据进行提取汇总,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自有产权住房等信息的数据核对工作,并将核对结果录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向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流程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程序执行。
自行选定项目房源
具备出租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市统一分配管理,申请家庭经审核通过后,通过网签、网备的形式,自行选定项目房源(先到先得),同项目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登录昆明市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与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线签订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收取租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收取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委托银行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押金进行监管。
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向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企业职工可通过团租方式申请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县(市)区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如实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实施细则》提出,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面向在昆大中型企业职工供应,企业可通过团租方式统一为职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记者 吴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