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小区公共空间乱象 补齐规则意识
在家门口的方寸之地堆放垃圾、摆放鞋柜,在屋顶建设阳光房,在停车位自行安装地锁……小区的屋顶、绿地、楼道等等,原本均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然而,近年来,装门围楼道、造墙围地、乱搭乱建等现象屡见不鲜,大量公共空间变成“私人领地”。
小区的“公共空间悲剧”,颇有点像是经济学上的“公地悲剧”。公共空间并非私人产权,在一些人眼中,“共有”状态就是“无主”状态,故而抱着“便宜不占白不占”的心理,要将“共有”的东西侵占为“私有”。在民法典物权篇中,有专门的一章用来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门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很多人想的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而且不惜滥用权利。
民法典明文列举了业主的哪些行为,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四项“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就包括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只不过,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案件并不算多。因为很多小区根本没有业委会,就算有,也通常难有作为。在维权取证过程中,小区居民意见很难统一,甚至容易引发“内讧”,还有一些居民因担心遭报复,维权参与度很低。倒是物业公司因为“强拆”乱搭乱建,被相关业主起诉的案件不少。在类似案件的判决中,法官虽然强调物业采用的方式确属不当,但几乎都对被“强拆”业主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这充分说明,法官对于业主侵占小区公共空间的行为和物业“强拆”的行为是有利益衡量的,并最终选择保护了诚信精神和契约意识,作出了客观、正确的法律评价。这也提示我们,物业公司在遏制类似现象中,应该承担更大责任。不要总找理由推卸责任,业主侵占小区公共空间,物业有责任在第一时间站出来制止。
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对于某些恶劣的侵占公共空间行为,相关执法部门更应积极作为,这也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更新社区服务理念的重要切入口。基层自治组织与执法部门,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莫因“事小”而不为。
减少侵占小区公共空间的现象,除了强化执法和物业作为,关键还要靠公共规则意识的建立。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良好的秩序,既考验城市精细化治理的水平,也依赖市民规则意识的提升。(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