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决定修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为进一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省人民政府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此次修改的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为:删去《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第四部分第(五)项中的“给予通报批评”;删去《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企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中的“给予通报批评”;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的“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的要责令整改”;删去《云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的“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删去《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中的“责令停业”;删去《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并将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记者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