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溪:构建三方监督机制防止选择性"双录"现象发生
正义网抚州10月8日电(通讯员 叶剑辉)江西金溪县检察院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机制以来,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该院在执行中探索构建自侦部门、纪检监察、技术部门实行自主监督、同步监督和事后审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是否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监督,防止以“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和“先审后录”来规避正确执行同步录音录像。
据了解,该院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中主动引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出台了《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办法》,该办法在侦查环节指定专人负责对同步录音录像全程进行审查。规定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全过程,在录制期间,纪检监察人员采用不定时巡查的方式,并制作案件同步监察记录。
被讯问人员在被讯问过程中,如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诱供、威胁等违法行为时,可立即向现场监察人员反映,同时由纪检监察人员也对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在此过程中,该院同步录音录像采取审录分离制度,通过自侦部门的提前告知机制,确保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场地,到讯问终止,实施不间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该院技术部门从制作程序、硬件条件及技术是否符合操作及技术规范,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真实为审查内容,更加突出了“双录”工作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完整性,提醒干警及时发现并处理现场出现的不安全因素。
该办法还规定了禁止对讯问活动采取选择性录音录像、对讯问内容提前录入等八条禁止性规定。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切实保证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可靠。讯问完毕立刻贴上封条,技术人员、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三方签名,原盘密封,在技术科保存一年之后归入档案,复制盘跟随笔录卷宗等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提交法院。
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只要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该院公诉部门应当提交法庭,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质证。通过做到受理程序规范、录制过程规范、文书填写规范、卷宗管理规范,保证了录制的全过程、客观性和规范性。
该院不断创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在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全部、全面”实施的同时,口头、书面纠正侦查行为瑕疵和其他不规范行为7次,无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中出现被告人、辩护人反映侦查行为不规范现象,进一步提升了案件质量,促进了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