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昌检方:一份"通知书"让执行案一清二白
2012年3月1日,武汉市民事监督现场会在武昌举行,推广田勋红创立的执行监督模式。
武汉的秋天是从闻到桂香开始的。江城九月,街头巷尾弥漫着桂花特有的芬芳,行人的衣袖上似乎也沾染了香气。9月末的一个早晨,万师傅夫妇就已经站在公交车站前,准备搭车前往武昌区法院听取自己执行案的最新进展。初秋的清晨有些微凉,老两口脸上却有着难以掩饰的兴奋——一起拖了7年的执行案终于有了最新消息。
“说明未能执行理由通知书”杜绝“法律白条”
“这是陈某名下银行的开户情况和钱款金额,目前账户中仅有余额600余元,下一步执行局将着重调查陈某的账户流水,一旦有钱款存入,将立即冻结。请您放心。”武昌区法院执行局监督室内,万师傅见到了武昌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田勋红,了解到了自己案件的最新进展。
“一个执行案件,拖了七八年,找到检察官之后我才弄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万师傅口中“找到检察官”之后的便利,来源于一份“说明未能执行理由通知书”。
这份通知书是由武昌区检察院发给武昌区法院的,上面显示,武昌区检察院已经受理万师傅与陈某执行一案,请武昌区法院于15日内书面回复此案长久以来未能执行的详细理由。
“说明未能执行理由通知书”的创立,始于2009年。其时田勋红刚刚担任武昌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在对全区民行线索进行梳理时,她发现执行难成为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呼声,个别法官存在怠于执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律在群众心中的分量。
“执行案件如果长期拖而不决,百姓的判决书就成了法律白条,而法官是否穷尽了所有可能去办案,当事人其实一无所知。”2015年9月,万师傅成为这一制度的第44名受益者。
“说明未能执行理由通知书”发出之后,法院立即重启该案,新的承办人于第二天就展开对陈某相关账户的查询工作。高效透明的工作也改变了万师傅“法律无用”的偏见。
“执行监督室”对执行案件贴身监督
2009年,经过田勋红的不懈努力,武昌区法院负责人与武昌区检察院达成共识,同意与武昌区院会签“说明未能执行理由”工作机制。
很快,法院便最先感受到新机制带来的效果。一些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经过检察官解释之后,当事人认可度大大提升,前来法院闹访的现象也少多了。“检察官的监督一方面督促我们将工作更加精细化,另一方面对于被执行人确实不具备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检察官也帮助做了不少释法说理的息诉工作。”武昌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冰深有体会。
2012年,武昌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再次完善这一机制,双方会签了《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会议纪要》,对执行监督案件的来源、调阅执行案卷、询问执行人员了解案情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正是武昌法院从被动监督到主动愿意接受监督的态度,促使“说明未能执行理由”机制成为武汉市检法两家共同推广的经验做法。2012年3月,武汉市法院、市检察院共同在武昌召开“全市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现场会”,在全市检法系统推广武昌区检察院与武昌区法院共同制定的“说明未能执行理由”这一机制。
2013年,民诉法修改,对执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在这一背景下,武昌区检察院与法院再次将“说明未能执行理由”这一机制向前推进一步——武昌区检察院在法院执行局设立“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检察室”,每周固定时间检察官会到法院执行局坐诊接访,对执行案件进行“贴身监督”。
2011年以来,田勋红和她的团队督促法院执行56件,其中向法院发出“说明未能执行理由通知书”29份,书面检察建议28份,说理化解息诉34件,解决当事人执行回款220余万元。
七年坚持催生国家新规
就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发出“说明未能执行理由通知书”,武昌区检察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而这一切,离不开武昌区民行科科长田勋红七年如一日的付出与努力。
2008年7月,田勋红接受了一位北京申诉人投诉,向武昌区法院申请执行某公司拖欠的一笔货款,该公司账号被法院冻结,只等划转,但法院又突然告知,该公司牵涉另一起经济纠纷,钱款不能划转给申请人,且该公司账号将被解冻。
推翻冻结执行的另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只用了几天时间。为查明真相,田勋红向武昌区法院发出涉案款项暂缓解冻的检察建议。法院回函称,田勋红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于法无据。
当时法律的确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实施监督。田勋红另辟蹊径,与反渎检察官联手介入该案调查。真相很快查清:执行法官与律师勾结,炮制虚假经济纠纷案件。
趁热打铁,田勋红一连查出数起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的非法行为。
面对检察院监督下暴露出来的事实,2009年8月,武昌法院与武昌检察院联合推出《关于建立说明未能执行理由机制的办法》。此后事件的发展超出了田勋红的预料。2012年,武汉市法院和检察院全面推行“田勋红模式”。2012年,“两高”开始在全国部分城市试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田勋红敏锐地意识到,“两高”的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工作并没有具体规定监督的细节和方法,“说明未能执行理由”机制仍然有完善的空间。
在这个背景下,经过多次沟通,武昌法院欣然接受了田勋红的建议,邀请武昌区检察院在法院执行局建立“民事执行活动检察室”,派驻民行检察官驻点办公,以便第一时间接受群众来访,根据社情民意为执行案件进行“贴身监督”。
2014年,“两高”出台《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要求说明理由通知书》作为民事执行活动的一种监督形式。
武昌区检察院检察长胡捷说:“这种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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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武昌区检察院与武昌区法院联合会签“说明未能执行理由”工作机制。2012年,武昌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了《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会议纪要》,对执行监督案件的来源、调阅执行案卷、询问执行人员了解案情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2013年,民诉法修改,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同年,武昌区检察院在法院设立执行监督检察室,检察官在执行局驻点办公,对执行案件进行“贴身监督”。
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吸纳相关经验,出台《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要求说明理由通知书》作为民事执行活动的一种监督形式。
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劲牌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保健酒联盟理事长吴少勋
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创新机制,人民群众就满意。长期以来,现实中确实存在着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的问题。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田勋红主导探索出的“说明未能执行理由”机制,从制度上将案件执行过程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有效地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过程的监督,有效地增强了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力度,有效地提高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