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溪县检察院出台办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正义网重庆10月10日电(通讯员 廖映丰)近日,重庆市巫溪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制定了《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类案件的侦捕诉协作办案办法》保障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构建长效的侦、捕、诉联动高效工作机制,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据了解,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此类犯罪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新的矛盾。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类案的指导意见》,经该院与县公安局协商制定了该办法。
据悉,《办法》强调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员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类案件时应当依据不伤害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点,在侦查活动中,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利,避免二次伤害。
如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时,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还明确了公安机提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程序,及以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
经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后,原则上由提前介入的未检部门检察人员承办。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快捕、快诉,一般不再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重复询问。
该院未检部门干警表示,该《办法》的制定构建起了侦、捕、诉联动的工作机制,使监督变得具体、规范。充分体现了客观、公正、效率,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