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执行终本案件的调研报告
执行工作是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保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执行案件却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结案,判决裁定事项并没有真正履行到位,尤其是金融类执行案件的终本率居高不下。为此,我们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某年金融类执行案件为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破解金融类执行案件终本率偏高的现状。
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金融类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4539件,其中金融类执行案件1980件,占43.62%。全年共计执结执行案件4077件,其中金融类执行案件执结1759件,占43.14%。在执结的4077件案件中,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为2592件,终本率为63.58%,其中金融类执行案件为1449件,占终本案件的55.90%,金融类执行案件终本率高达82.38%。
二、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金融类执行案件终本情况分析
(一)以贷款类型分
可以看出:1449件终本案件中,房屋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类案件共计752件,占51.89%,原因主要是资产变现能力不足,金融机构不接受以物抵债,80%的房屋按揭贷款案件为合同编号的房屋,因涉及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处置难度大,处置效果不理想。联保连带案件占到终本案件的44.16%,主要是因为联保连带被执行人的财产大多不足以清偿债务,即使查询到房产信息,基本上被其他法院查封,有的已经是四轮、五轮查封,另联保连带因人数众多,查找被执行人难度较大,贷款时给银行提供的地址和手机号早已变更,银行工作人员有顾虑,不配合、不愿意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640件案件中,只找到39名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
(二)以抵押物分
(三)以终本方式分
在终本的1449件案件中,依申请人申请终本的案件为1444件,占终本案件的99.65%,其中依职权终本的案件为5件,仅占终本案件的0.35%。
就终本案件的终本事由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有财产但不能处置的案件,此类案件为975件,占终本案件的67.28%。主要表现为虽有抵押物,但申请人不申请评估拍卖,如果法院依职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又会面临无人交纳评估费用而被评估机构退回的局面,或让被执行人交纳费用启动程序,如一旦流拍,申请人仍然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现因大部分执行标的物还处于未装修、未交工状态,也不适合强制托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不接收以物抵债,案件仍然是终本结案的结果,此类案件多达555件,占终本案件的38.30%。在查封车辆的139件案件中,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实际处置。还有部分案件情况比较特殊,财产已被查封但首封法院是审判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在审判程序已结束,执行程序尚未启动,如果首封的申请人不同意解封,我院很难启动对财产的处置程序。流拍后不接受以物抵债176件;二是部分履行且无其他财产的案件,此类案件有179件,占终本案件的12.35%;三是无财产案件,此类案件有290件,占终本案件的20.01%;四是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申请终本的案件,此类案件有105件。此外申请人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不同意撤回申请,因此不能按终结结案。此类案件均以申请终本结案,申请人希望法院能够每隔六个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一次查控,还有申请人出于尽职免责的心里,不愿意承担终结结案的责任。
三、金融类执行案件终本率偏高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无财产和部分执行完毕的案件占终本案件的32.36%,与上级法院要求的终本率较为接近,影响金融执行案件终本率偏高的主要因素是申请人不申请评估拍卖和流拍后不接受财产,此类案件占终本案件的50.44%。不启动评估拍卖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从外部来看是资产变现能力差、金融机构不补差价、不接受以物抵债等因素,从法院内部来看是强制手段不足和降价不合理等因素,本文着重从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来分析。
(一)外部原因
1.财产变现能力较差。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抵押物成交量低,资产变现能力不足。例如我院2017年网上拍卖案件为124件,成交案件为12件,其余均流拍,成交量仅为9.6%。较低的成交量也使一些金融机构对查封的财产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考虑到垫付评估费等因素,一般案件只要求查完银行存款即申请终本,不申请评估拍卖。
2.金融机构不接受以物抵债。在金融类执行案件的办理中,金融机构只愿意接收现金清偿债务而不愿意接收以物抵债。根据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需要在2年之内完成资产处置,否则接收回去的资产会变成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还需要缴纳固定资产税等费用,增加运营成本。实践中,对于房屋、车辆等财产,即使这些财产是抵押物且价值小于执行标的额,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接收以物抵债,因为一旦接受以物抵债,接收的抵押物如果出现贬值,相关人员还需要根据内部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另外,接收以物抵债时,过户的费用大多由申请人承担,一进一出的费用要达到结案标的额的25%-30%,金融机构因此也不愿接收抵押物。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均没有接收以物抵债的政策,为了内部核销,一般都是案件完成网上银行存款的查询,对抵押物查封后即申请终本,这三家金融机构的案件就占终本案件的23%。
3.因流拍价往往高于申请执行标的额而导致终本。由于金融执行案件中抵押物的价值还存在高于金融借款总额的现象,所以实践中流拍价往往高于执行标的额。金融机构受财政部规定制约无法补差价接收以物抵债,此类案件也只能终本结案。财政部2005年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而在执行实践中,如果债权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要求按财政部规定先拿资产处置后将剩余退还,而法院则要求先补差价后接收资产,这样的案件到最后只能终本结案。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全年启动评估、拍卖程序67件,因资产评估价值或流拍价值高于执行标的,停止拍卖37件。
4.金融机构要求终本结案。金融机构依据人民法院的终本裁定将不良贷款剥离出去,办理核销手续;案件终本后,资产仍然查封,利息仍然计算,不会给银行造成损失。
5.当事人下落难查找。对于无财产的联保连带案件,当事人众多,查找难度较大,一般只能依靠申请人提供线索,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情况应该比较了解,但在现实中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愿意得罪人,提供的线索很有限,依靠法院自己来查,难度较大,效果较差。
(二)内部原因
1.强制手段使用不足。1449件案件中,限高91人、纳失信386人、拘留39人,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足额抵押的案件不能纳入失信,但对限制高消费却没有这方面的条件限制,从现在来看,我院在限制高消费和拘留方面还需要加强工作。
2.降价不合理。针对终本案件分析,我院在对涉案资产拍卖过程中降价只降一次,平均降幅在10%左右,降价幅度较小,成交的数量少,流拍的数量多。
四、金融类执行案件终本后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伊旗法院金融执行局虽然全年查封房产1554套、查封车辆139辆、扣押车辆20辆、冻结账号959个、支付案款4106万元,达成和解150件、自动履行7436万元、执行到位标的3.93亿元,但是因上述原因,案件终本的数量多,给法院下一步的工作也带来个较大的影响。
(一)增加了干警的工作量和执业风险。终本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结案,因此有很多后续工作仍然需要继续完成,比如对强制措施到期的财产进行续查封、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找到被执行人的案件还要进行拘留,虽然这些工作占用了干警的很多时间,但无法体现到数字考核上来。对于终本的案件要求终本5年内每6个月查询一次财产,案件底数大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未按时提交查控,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法院干警也会因履职不力受到追究,执业风险增大。
(二)增加了信访隐患。金融机构申请终本后,并不会停止对复利、罚息等金额的计算,复利罚息的计算会导致抵押物越来越不足值,对于提供了抵押物又无其他给付能力的被执行人来说,希望金融机构能够接受抵押物了结案件,对于大于执行标的的金额部分被执行人也大多数愿意放弃,如果金融机构不接受以物抵债,也不停止利息的计算,会使被执行人背负的债务越来越重,最后抵押物处置了仍然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尤其是承担了评估费用最后金融机构不接受抵押财产,导致部分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增加,引发信访,给法院的信访工作带来挑战。
五、降低金融类执行案件终本率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运用强制手段,提高资产变现能力。一是对联保连带案件,加大对被执行人下落的查找,积极寻求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利用公安技术优势,查找被执行人。二是对于所有案件都应做到“一案一限高”,加大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的运用,加强对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符合拘留条件的坚决予以拘留。三是加大网拍降价的力度,提高资产变现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网拍财产的降价力度,提高网拍财产的变现能力。
(二)对于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加大终结力度。对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因涉及财产是否继续查控和执行费的问题,金融机构均申请终本结案。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可以终结执行,对于财产是否继续查封和执行费的问题,可以在执行和解笔录中约定被执行人同意继续查封、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对此类案件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法律宣传,要求其撤回执行申请,按终结结案。
(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往往牵涉到很多方面,仅依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全社会形成执行合力。因此,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金融案件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纳入党政工作大盘子、纳入政法委重要督办事项,健全执行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真正形成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强大合力。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