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县级以上政府可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
城市可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条例》明确,省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如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州(市)政府或者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城市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道路挖掘完工后及时修复路面
《条例》明确,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物料运输和堆放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防尘抑尘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城市规划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标准设置硬质围挡、采用喷淋等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对其他裸露场地应进行覆盖,对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车辆应当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后方可驶出工地;道路挖掘施工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如有违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鼓励学校医院等场所公示空气质量
《条例》提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同时,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学校、医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在室内装修竣工后,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监测结果。